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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遊學臺灣關懷特定青年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學字第1022361385G號 令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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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給予經濟相對弱勢及離島地區之在學青年,有機會參與深度認識臺灣的
  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名額與申請資格

  (一)名額:依本署每年公告名額辦理。

  (二)申請資格: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學業成績平均及格(或換算成相當等第或級分)且未有重大不良
      操行紀錄者。

    2、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年齡介於15至30歲之在學青年。

    3、為本署所關懷之特定青年(經濟相對弱勢青年或離島青年)

      (1)經濟相對弱勢青年:持有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
        公所核發之生活扶助戶或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且在學之青
        年。

      (2)離島青年:本案所稱之離島青年係指戶籍地設籍於離島地區
        (包含澎湖、金門、馬祖、臺東縣蘭嶼鄉、臺東縣綠島鄉)
        ,且於離島地區就學。

三、申請程序

  (一)每人每年度以申請一活動梯次為限,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一式一份。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一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4、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第3款之資格證明影本一份。申請經
      濟相對弱勢青年者,應檢附: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或特殊境遇家庭
    領有兒童少年扶助證明,以其他證明(如:村里長清寒證明、殘障證
    明等)代替者,恕不受理申請。

    5、前一學年度成績單影本。

  (二)申請期限:當年度3月1日至4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方式:將上述文件郵寄至本署(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4
    樓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壯遊體驗科,信封書寫「申請
    ○年『遊學臺灣』關懷特定青年補助款」)。

四、遴選方式

  (一)組成遴選小組:由本署組成遴選小組進行資格審查。

  (二)時間:當年度4月下旬。

  (三)遴選原則:以書面審查為主,錄取公告名額青年,若符合申請資格之
    人數超過公告名額,以下列序號之青年為優先順序,若仍超過公告名
    額,則由本署人員公開抽籤,抽籤過程由本署監辦單位擔任公證。

    1、未曾受領本計畫補助者。

    2、低收入戶子女。

    3、中低收入戶子女。

    4、離島青年。

    5、特殊境遇家庭領有縣市政府兒童少年扶助者。

    6、應屆畢業生。

  (四)遴選結果:

    1、本署將於當年度5月上旬行文通知錄取人員。

    2、暑假遊學臺灣活動開放網站報名時,請受補助對象自行上網報名
      ,受補助對象所欲參與之活動,如因報名人數額滿,請另自行報
      名他項主題活動,如仍無法報名成功者,則視為放棄本次補助款
      資格。

五、補助款核給標準

  一、受補助對象可免費參與由本署所策劃之當年度「遊學臺灣」活動乙次
    ,並補助全額活動報名費用(以活動公告之費用為準)及交通費用(
    依第二項所述標準)。

  二、往返活動地點交通費用補助標準:

    (一)經濟相對弱勢青年,補助全額交通費(本島地區限搭乘公車、客
      運、臺鐵前往,離島地區可搭乘客輪或飛機前往),依實檢據核
      銷。

    (二)離島青年,補助1/2交通費(可搭乘客輪或飛機前往),依實檢
      據核銷。

    (三)同時具備經濟相對弱勢及離島青年之身分者,擇最優交通補助費
      額度辦理。

    (四)若活動報名費用已內含往返活動集合地點之交通費(如船票、機
      票等),則不再重複補助該段交通費。

  三、受補助對象報名後,非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前往參與活動
    者,則其後不得再申請本補助要點之補助款。

六、補助款請領方式(請領流程如附表一)

  (一)活動報名費用:

    1、受補助對象無需先行繳交活動報名費用,本署審核通過並書函通
      知時,將一併寄送經本署用印之免費參與活動體驗券(附件二)
      ,請受補助對象填寫,並將正本掛號寄至該活動主辦單位,再由
      活動主辦單位收到免費參與活動體驗券正本後,傳真至本署備查
      

    2、受補助對象參與活動時,繳交本署補助參與活動報名費用之領據
      (附件三)予活動主辦單位,再由活動主辦單位據以向本署請款
      

  (二)交通費用:活動結束後,受補助對象須檢附下列資料,據以向本署請
    款。

    1、心得報告(以A4繕打1000字以上),並附活動照片。

    2、交通費用領據(附件四)。

    3、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需有機構名稱及帳戶):請浮貼
      於領據上。

    4、往返交通費單據:請浮貼於領據上。

  (三)請領期限:請於當年度9月30日(以郵戳為憑)前請領。

  (四)請領方式:將上述文件郵寄至本署(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4
    樓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壯遊體驗科,信封書寫「請領
    ○年『遊學臺灣』關懷特定青年交通補助款」)。

七、申請書填寫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各項資料請詳實填寫,如有塗改時,請申請人簽章。

  (二)資格證明文件欄中,請按第二點第(二)項第3款申請類別必須檢附之
    資格證明文件,並依第三點第(一)項所列文件順序,依序浮貼或裝訂
    於申請書之附表上(如附表二)。

八、其他

  (一)本規定未盡事宜,得隨時公告補充。

  (二)本規定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經費支應,並視當年度預算額度公告是否
    開放受理申請。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