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依大學法第二條規定,籌設國立東華大學,特設國立東華大學籌備
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立東華大學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國立東華大學師資、校地與建築設備之規劃及籌辦事項。
三、關於國立東華大學經費預算及編制員額之編擬事項。
四、關於國立東華大學籌設之其他有關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行政組。
二、工務組。
三、教務組。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教育部聘任或聘兼之。
第 5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
、組員、研究助理、管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兼辦
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處得聘顧問若干人,必要時並得設各種專案小組。
第 9 條
本處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處於國立東華大學成立時裁撤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