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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教學實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六)字第1020002867C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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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藉由規範軍訓人員教學領域、落實教學
  準備、嚴肅教學紀律、明確督導權責、精進教學成效等作法,提升軍訓及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教學品質,特訂定本實施規定。

二、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

 (二)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三)各級學校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計畫。

三、實施對象: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及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授課之軍訓
  教官及軍訓護理教師。

四、實施作法:

 (一)規範教學領域:

  1、軍訓課程:包括國家安全、兵學理論、軍事知能、軍事戰史、國防科
    技及軍訓護理等六項。

  2、全民國防教育課程:

   (1)大專校院:

    國際情勢:包括區域安全、武裝衝突法、國際關係等。

    國防政策:包括國防與政治、國家安全政策與法制、大陸政策等。

    全民國防:包括國家意識、全民防衛、國防與經濟、文化與心理等
     。

    防衛動員:包括防衛技能、全民動員、軍訓護理等。

    國防科技:包括國防產業發展、軍事科技等。

   (2)高中職校:

    國際情勢:包括國際情勢分析、當前兩岸情勢發展及臺灣戰略地位
     分析等。

    國防政策:包括國家安全概念、我國國防政策及國家概念與國家意
     識等。

    全民國防:包括全民國防導論及全民心防與心理作戰等。

    防衛動員:包括全民防衛動員概論、災害防制與應變、基本防衛技
     能及防衛動員模擬演練等。

    國防科技:包括國防科技概論及海洋科技與國防等。

 (二)落實教學準備

  1、課程排定:

   (1)大專校院:軍訓主管每學期依各校規定時程,規劃下一學期教學任
     務指派及課程排定表(如附表一)。送交學校教務單位前,應先送
     地區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
     心)檢視是否合乎規定;各資源中心完成檢視及修正後回復各校,
     並彙整各校課程排定表報本部備查。

   (2)高中職校:依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相關規定,以學校開
     設之全民國防教育必、選修課程總時數,平均分配教官授課。

   (3)課程規劃應與一般課程區隔,明確規劃軍訓或全民國防教育專業領
     域。

   (4)考量課程所欲達成之教育目標及核心能力,得依教官專長採協同教
     學方式授課,落實教學成效。

  2、教學準備:

   (1)大專校院教官依據排定之課程選定或自編教材,並依教材內容完成
     授課進度規劃,併授課計畫表(如附表二)於每學期授課計畫提報
     前,送軍訓主管審查完畢。

   (2)高中職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依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
     科課程綱要所規定之內容及要求,於選定教材後,由各校軍訓主管
     統一訂定授課計畫表(如附表三),於每學期授課計畫提報前,送
     本部各縣市聯絡處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以下稱高中職校
     中間督考單位)審查完畢。

   (3)教學進度規劃宜由簡而繁、由淺而深、循序漸進、段落清晰,使學
     生易懂易學;教材篇幅應考量課程時數,適當配置。

   (4)教學內容有關兩岸名稱用詞,依本部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臺軍(三
     )字第○九九○一五八三一三號函發兩岸名稱用語建議表(附表四
     )規定辦理。

  3、授課計畫提報及教學演示:

   (1)大專校院:

    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軍訓人員均應參加資源中心授課計畫提報活動
     ;其提報資料應包括學生特質分析、教學目標、教學構想及大綱、
     課程時數配當、教學方法、成績評量、教學媒材及參考資料等項目
     ,提報時間以二十分鐘為原則,並於提報後由評審以抽籤方式挑選
     適當比例人員,就所提報之課程章節隨機抽取,進行教學演示十分
     鐘至十五分鐘。

    各資源中心應於每學期開學前,統籌規劃辦理審查授課計畫提報及
     教學演示活動,並依課程教學領域或地區進行分組,邀請該領域、
     課程教學學者專家或軍訓主管等二人至三人擔任評審,審核評分以
     七十分為合格(授課計畫提報審查評分表及教學演示評分表如附表
     五、附表七)。

    各校軍訓主管應針對授課計畫審查意見,督導授課人員於一週內完
     成授課計畫修正,並陳報資源中心備查。

    授課計畫提報不合格人員應重新提報,並於開學前達到合格標準。
     再次提報仍不合格者,由資源中心陳報本部,並由本部檢討懲處及
     追究軍訓主管督導之責。

   (2)高中職校:

    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軍訓人員均應參加中間督考單位授課計畫提報
     活動;其提報資料應包括學生特質分析、教學目標、教學構想及大
     綱、課程時數配當、教學方法、成績評量、教學媒材及參考資料等
     項目,提報時間以二十分鐘為原則,並於提報後由評審以抽籤方式
     挑選適當比例人員,就所提報之課程章節隨機抽取,進行教學演示
     十分鐘至十五分鐘。

    高中職校中間督考單位應於每學期開學前規劃辦理審查授課計畫提
     報活動,並邀請該領域、課程教學學者專家或主任教官共同擔任審
     核,審核評分以七十分為合格(授課計畫提報審查評分表及教學演
     示評分表如附表六、附表七)。

    各校軍訓主管應針對授課計畫審查意見,督導授課人員於一週內完
     成授課計畫修正。

    授課計畫提報不合格人員應重新提報,並應於開學前達到合格標準
     。再次提報仍不合格者,由中間督考單位檢討懲處及追究軍訓主管
     督導之責。

 (三)嚴肅教學紀律:

  1、軍訓教官授課應著軍服,嚴禁上課遲到、早退。有關調課、代課、更
    換上課地點、校外教學等教務行政事宜,依各校規定辦理。

  2、媒體教材之播放、使用應符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並記載於授課計
    畫表或教學進度表;運用影片教學時,嚴禁播放與課程無關之內容,
    且時間不得超過該節三分之一,同時須於播放前重點提示,播放後進
    行補充說明。

  3、要求上課紀律並確實實施點名,學生應攜帶教材(課本)上課,不得
    有遲到、早退、飲食、接聽手機、睡覺等情形。

  4、授課人員應明定成績計算方式,審慎評量學生成績,避免不公情形。

 (四)明確督導權責:

  1、各校軍訓主管每學期應對所屬教官各實施二次以上督課,督課結果並
    記載於綜合考評表內(格式如附表八)。

  2、高中職校中間督考單位每學期辦理之授課計畫提報及教學演示實施計
    畫,應陳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並副知本部,以利督導。

  3、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高中職校中間督導單位應不定期督導轄屬高
    中職校授課實況,督導情形列入該校軍訓主管績效評核,所見缺失並
    函送學校改進。

  4、本部不定期抽訪大專校院軍訓人員授課實況,訪視情形應列入該校軍
    訓主管績效評核,所見缺失並函送學校改進。

 (五)精進教學成效:

  1、各資源中心應依課程領域或視教官人數成立若干教學研討組,並指派
    轄屬學校軍訓主管擔任各組召集人,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教學研討活
    動;活動內容以專題講座、授課心得、教學觀摩及課程新知為主,以
    提升教學內涵並精進教學技巧。

  2、高中職校中間督考單位每學期應規劃提升教學品質相關課程,並納入
    年度地區及擴大專業研討活動實施。

  3、依本部各級學校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計畫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全民國防教育教學人員,每年應參加全民國防教育相關之研習或學術
    研討等活動至少一場次,以提升專業知能、增進學術交流。

五、各資源中心應於每學期結束前,陳報次學期授課計畫提報實施及教學研究
  實施計畫,所需經費得依本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動員教育活動實施要
  點規定申請補助。

六、獎懲規定:

 (一)各校軍訓教官教學績優人員,由本部辦理遴選及表揚(計畫另頒);授
   課計畫提報及教學演示績優人員,由權責單位議獎。

 (二)違反教學紀律或授課計畫提報及教學演示不合格者,除依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軍訓人員獎懲作業要點規定議處外,該年度考績以不得提列甲上以
   上為原則。

七、軍訓護理教師授課計畫提報,依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