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H7N9流感疫情各級學校輔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三)字第1020063686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教育部為因應H7N9流感疫情,協助各級學校辦理相關輔導事項,以維護學生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級學校應成立校園因應H7N9流感輔導小組,研商防治及輔導事宜,並建立預防及處置機制。

三、 各級學校應蒐集有關H7N9流感疫情防治相關資訊,利用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朝會、班週會或其他適當時機及場合,提供教職員工及學生正確防治措施,建立其正確認知及態度。

四、 各級學校應透過「致家長一封信」、通知單或手機簡訊等方式,提供家長有關H7N9流感疫情、防治資訊及有關校園防治流感之學生輔導資訊,必要時並應提供家長及學生電話諮詢輔導服務。

五、 各級學校應留意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出席狀況,確實瞭解其請假事由。其在學校有流感症狀者,應立即處理。

六、 各級學校應輔導有流感症狀之教職員工及學生就醫檢查或在家休息。

七、 各級學校應設置求助窗口,使教職員工及學生清楚知道學校求助窗口並提供電話諮詢服務;必要時,並應實施個案及團體輔導,提高學生情緒處理能力及面對事件壓力或恐慌心態之因應方法。

八、 各級學校導師應利用導師時間,對學生進行防治H7N9流感之班級輔導工作。

九、 各級學校應建置班級支援網絡,提供需要協助之同學社會資源及相關資訊,使學生清楚知道於遇到困難時之求助方式及對象。

十、 各級學校知悉教職員工及學生如有經醫院或衛生機關確認為確定病例者或依衛生機關規定應進行隔離者,應立即以傳真或電話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十一、 各級學校經醫院或衛生機關確認為確定病例或依衛生機關規定進行隔離之教職員工及學生,應以電話、書信或電子郵件,傳達全校師生之關懷,或提供其他相關輔導。

十二、 各級學校對經醫院或衛生機關確認為確定病例者或依衛生機關規定進行隔離者之班級其他學生,應進行團體輔導或個別輔導,並以通知單或學校網站主動向家長公布最新疫情處理狀況。

十三、 經醫院或衛生機關確認為確定病例或依衛生機關規定進行隔離之教職員工及學生返回學校上班或上課後,應留意其上班或上課情形;其身體或精神有異常狀況者,應儘速通知輔導小組,必要時並應轉介醫療機構處理。

十四、 各級學校應就已受疫情影響之學生列冊,優先列為認輔對象;必要時並應對受疫情影響之學生家庭,提供相關問題解決之諮詢服務。

十五、 各級學校對於因流感請假或課業落後之學生,於其返校後,應提供團體輔導或個別輔導,或就學生個別需要,辦理轉介醫院或提供其他適當之專業服務。

十六、 經醫院或衛生機關確認為確定病例或依衛生機關規定進行隔離之教職員工及學生重返學校,應營造「溫暖接納」氣氛,避免產生排斥狀況。

十七、 教職員工及學生或其親屬因H7N9流感病故者,各級學校應視情形進行必要個別人員或全校人員之悲傷輔導。

十八、 各級學校辦理本要點規定事項,應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相關規定,維護當事人權益。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