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激發同仁工作潛能,提昇行政效
能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條件:
(一)獎勵對象:在本院任職滿三年以上之研究人員、公務人員、約聘僱
人員、技工(友)、駐衛警及專任臨時人員(得併計中華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派遣公司派駐本院年資)。
(二)獎勵條件: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
1.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或研訂重要計畫或方案,經採行對業務
確有貢獻者。
2.針對機關事務,提出創新或革新建議,提升行政效率或節約經費支
出,有具體事蹟者。
3.執行職務服務熱忱,規劃周密,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4.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機關業務有貢獻
者。
5.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貢獻者。
6.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
貢獻者。
7.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有助提昇政
府或公教人員聲譽。
8.執行職務,聞聲救苦,發揮主動積極精神,克服困難,有效解決問
題。
9.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三、被推薦為優秀員工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成)至
少二年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一年列乙等),且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
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專任臨時人員服務成績得採計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派遣公
司派駐本院派遣人員之年終績效評核結果。
四、獎勵作業程序:
(一)推薦:由各單位於每年一月底前,推薦符合第二點應具條件之人員
一至二人參加選拔,按優先順序排列,並填妥審查事實表(如附表
)連同有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彙辦。
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由人事室簽請院長逕依第三點之選拔標準推薦
。
(二)初審:由人事室審查基本資格及第三點之消極要件。
(三)複審:
1.書面審核:
由考績委員會就初審通過之受推薦人書面資料,審查其所具條件及
事蹟。
2.票選:
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圈選。
本院得於通過複審人員中,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
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規定,推薦其中一至二名符合資格之編制職員
參加教育部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五、本院優秀員工之獎勵,至多以十名為限。獲選人員,由本院公開表揚
,頒給獎狀及禮品一份。
六、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