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資源
	    條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核定技專校院增設、
	  調整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及教師任教權益,
	  並引導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增設調整得有效符應國家整體產業
	  人力培育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申請增設、調整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應提校內相關會議通
	  過(包括校務會議)。
	三、學校提報院、所、系、科或學位學程增設、調整申請案,應依本標準第
	  九條規定所定期限及方式辦理。
	四、學校申請增設院、所、系、科或學位學程,應符合本標準
	  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及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之相關規定。
	五、學校申請增設院、所、系、科或學位學程(包括已設立之系擬增設專科
	  班),應檢附增設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本標準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提報
	  項目及校內程序之相關會議紀錄等。但已設立之系、科擬增設日間學制
	  或夜間(進修)學制者,免檢附增設計畫書。
	六、本部就學校所提增設申請案,除涉及特殊項目審查項目之院、所、
	  系、科、學位學程應依特殊項目審查作業規定辦理外,其餘申請案原則
	  由本部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必要時送請二位以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進行專業審查,並得徵詢相關產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
	七、本部就學校所提增設申請案,審查重點如下:
	  (一) 增設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 產業人力需求及學生就業進路。
	  (三) 課程規劃(包括學生實習)及師資規劃。
	  (四) 圖書、儀器、設備及空間規劃。
	  (五) 辦學績效與校內教學及行政單位支援。
	  (六) 其他與增設相關之事項。
	八、院、所、系、科或學位學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名或整併:
	  (一) 於最近二學年度內曾經本部核定改名或整併,或增設未滿二年。
	  (二) 最近一次評鑑成績未通過或有列為三等、四等之情形。
	九、學校提報院、所、系、科或學位學程調整(包括改名、整併及停招)
	  前,除依第二點規定辦理外,並應擬具相關配套措施,事先與師生充分
	  溝通取得共識。
	十、學校申請調整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應檢附計畫書,其內容除應
	  包括本標準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提報項目及校內程序之相關會議紀錄等
	  外,並應檢附「技專校院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改名、整併規劃配套措施說
	  明表」(附件一)或「技專校院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停招規劃配套措施說
	  明表」(附件二)。但改名申請案未涉及領域變更者,得免附改名計畫
	  書。
	十一、本部就學校所提調整申請案,由本部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並得徵
	  詢相關產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其審查重點如下:
	  (一) 調整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二) 校內相關程序是否踐行完備(如學校自定各項行政會議、校務會
	    議,及是否與師生充分溝通等)。
	  (三) 地區學生升學進修及區域產業人力需求(是否為稀少類科或屬於
	    基礎技術人力培育之類科)。
	  (四) 對於尚未畢業學生之權益是否有重大影響並訂有完整之學生權益
	    保障措施。
	  (五) 教師人事調整等相關權益規劃(如轉調他系所或輔導修習第二專
	    長等)。
	  (六) 近三年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變動是否過於頻繁。
	  (七) 圖書、儀器、教學設備與空間之處置規劃。
	十二、學校所提申請案,未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或未依限提報,或提報資
	  料錯誤、不完整、涉及不實記載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並追究相關責
	  任。
	十三、本部得每年公告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調整頻繁之學校名單。
	 
	 
	附件一
	         技專校院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改名、整併規劃配套措施說明表
	
	 
	 
	附件二
	           技專校院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停招規劃配套措施說明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