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原則依教育部青年諮詢會設置要點第六點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教育部青年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均有提案權,各項提案需委員三人以上連署,並於會議十四日前送至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青年署),始得排入本會議程討論。
三、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四、 本會會議之審(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代理人不得代理其他委員參與表決。
五、 委員出席本會會議前,應先廣泛蒐集與該會議內容相關之資訊及相關青年之意見;參與會議時,應運用民主素養及理性思辨,熱烈參與相關會議之討論。
六、 本會會議決議或建議事項,青年署得視性質送請相關部會參考。
七、 本會委員權利義務如下: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邀請委員參與相關會議或活動,並提供政策建議。
(二) 委員負有蒐集與傳遞青年意見之任務,並應適時宣傳本部各項政策及服務措施。
(三) 本會應派員列席「部長與學生相約」活動,並針對其所提出之重要議題,於小組蒐集更完整之建言及具體做法後,提報於大會討論,供部長政策決定之參考。
(四) 委員應參與本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之大會及必要時所召開之臨時會議。
(五) 委員應遵守並執行本會相關決議事項,維護本會聲譽,並配合推動其他符合本會任務之事項。
(六) 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 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不能親自出席者,應於會議三日前通知工作小組召集人及青年署,以完成請假程序,有相關意見者,得繳交書面意見,並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理,每一委員並以代理一人為限。
九、 委員無故缺席本會會議,或未依前點規定請假者,計缺席一次;無故缺席一次、請假二次或遲到達三十分鐘以上三次者,得提報本部取消委員資格,並註銷聘函。
十、 委員無法完成任期者,以書面敘明理由,得向本部請辭。
十一、 委員有損害本部及本會聲譽者,本部得隨時解聘之,並註銷聘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