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兒園,持續建置及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補助對象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公立
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教育部主管學校及幼兒園)。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其附設幼兒園(以下併稱地方政府主
管學校及幼兒園)。
三、依本原則補助之經費為資本門,應支用於改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包
括設計及監造費用。
四、建築物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施工編修
正施行後,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本原則予以補助;各級學校及幼
兒園,應自行或由各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改善之。
五、教育部主管公立學校及幼兒園,依本署核定金額,最高補助百分之百
。
六、教育部主管私立學校,依本署核定金額,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七、本署補助地方政府主管學校及幼兒園,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所定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
十;第二級者,百分之七十五;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第四級者,
百分之八十五;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八、本原則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無障礙昇降機:每座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四百萬元為原則。
(二)無障礙昇降機以外之無障礙設施:每校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二百萬
元為原則。
九、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依本原則申請補助,應依本署函發之作業說明及期
程,檢具計畫書、經費需求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地方政府主管學校及幼兒園申請補助,應由學校向各該地方政府提出
,經各該地方政府排列優先順序及彙整列冊後,向本署申請;教育部
主管學校及幼兒園,由學校逕向本署提出。
十、地方政府收受學校申請後,應召開審查會審查,依改善項目之急迫性
,排列補助優先序位,並依前點規定辦理。
教育部主管學校及幼兒園,應由學校自行成立無障礙諮詢小組審查申
請內容,排列補助優先序位,並依前點第一項規定辦理;小組成員及
參與改善計畫書設計者,應包括通過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建築物設置身
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驗人員培訓講習合格者及相關專
業人員。
本署受理申請後,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書及經費需
求表之急迫性、必要性、合理性、明確性、及效益性進行審查,據以
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
十一、本原則補助經費之請撥、核銷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地方政府及學校之執行成效,得作為嗣後補助核定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