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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1: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服務學習及海外志工獎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學字第1112315830A號 令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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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廣服務學習,引領學
  子透過服務學習及海外志工服務,養成服務精神,學習公共意識,提
  升公民素養,擴展國際視野及關懷世界之使命感、責任感,將服務學
  習理念根植校園,以強化辦理服務學習成效,並符應世界地球村之精
  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及補助對象:
 (一)獎勵對象:參與本署推動服務學習所公告指定相關計畫或專案之依
   法設立之民間團體、各級學校及個人。
 (二)補助對象:以前款規定之民間團體、各級學校及個人為原則。

三、獎勵及補助範圍:
 (一)獎勵範圍:參與本署公告指定專案或競賽,依相關規定酌予獎勵。
 (二)補助範圍:辦理各項服務學習及海外志工服務補助計畫。另補助民
   間團體及大專校院辦理服務學習相關國內(際)會議、學術研討會
   或論壇等。

四、獎勵及補助原則:
 (一)獎勵原則:參與本署指定相關計畫或專案,經本署評審著有績效之
   單位及個人,由本署依相關計畫規定酌予獎勵。獎勵金依規定辦理
   所得扣繳。
 (二)補助原則:參與本署指定相關計畫或專案,由本署核定酌予經費補
   助之團體或學校,獲補助者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
   ,自籌款未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則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
   助款;另有特定補助原則者,不受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
   二十以上限制,並得依專案簽准後另行公告辦理。

五、申請時間及程序:依本署指定之相關計畫或專案公告內容,於受理申
  請期間開放符合資格者,檢附相關文件寄(送)達本署 「10055臺北
  市徐州路五號十四樓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六、審查及補助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由本署根據申請者所備之書面資料及補助計畫
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1),依據本署指定之相關計畫或專案
活動公告內容辦理審查及補助作業。
(二)採分期撥付補助者,請撥第二期款及其以後期別款項者,應
依本署相關專案規定,於指定期限內,檢附領據(請註明單
位統一編號)及經費請撥單(附件2),送本署辦理經費核撥。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於指定期限內,檢附成果報告、領據(請
註明單位統一編號)、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3)、指定匯款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逾期未請款
結案者,註銷其補助。
(四)受補助單位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者,應將計畫支用單據
專冊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通
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或個人者,
應將符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用單據,於辦理結報時
一併檢附,送本署審核,其餘支用單據自行保存,以備相關
單位查核。
(五)受補助單位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
整經費支用項目者,應函送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附件4),
報本署辦理變更。未辦理變更且實際支用規模未達核定預算
者,本署將依比例酌減補助額度。
(六)如有其他獎補助作業方式,由本署另行公告辦理。

七、督導及查核:

(一)對於補助案件,本署得視需要進行不定期查核,隨時了解補助
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成效。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獲補助者,如有變更
原計畫內容、取消活動等情形,應於活動前備函本署,並徵得
本署書面同意始得變更。

(三)獲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反
者除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
件。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五)同一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重複提出
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
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
申請案件。

(六)獲補助者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
申請案件。

(七)獲補助單位若有執行不力、查有未確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
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實依補助用途支用等情形,
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並得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

(八)獲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九)本署得視需要邀請獲獎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及相關推廣活動。

(十)如於計畫執行期間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法規,且經相關機
關或委員會查證屬實,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取消其補助資格,
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三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
助申請案件。



八、注意事項:
 (一)有關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署有權將核准獎補助之成果,轉作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參考。
 (三)若計畫執行涉及公益勸募行為,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九、附則: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各項獎補助條件另訂定計畫公告。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