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本部處理涉及學位授予法第十八條事件程序
及裁罰基準(以下簡稱裁罰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處理程序:
(一)檢舉人逕向本部檢舉或經本部查核後,認涉及學位授予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十八條之事件,依第三點程序辦理。
(二)檢舉人逕向大專校院檢舉,認涉及本法第十八條之事件,應先經大專校
院循校內違反學術倫理或學位論文代寫、舞弊案件相關機制查處;經查
確實有本法第十八條之行為者,應依校內學則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
將其案件相關資料及調查結果移送本部,由本部主管司(處)依第三點程
序辦理。
三、檢舉事證:
(一)本部接獲之檢舉,如被檢舉人及其被檢舉事項涉已授予學位之論文、作
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之抄襲或舞弊情事
者,逕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本部接獲之檢舉,如檢舉人無聯絡方式且無具體檢舉對象或相當證明者
,本部得循行政程序簽結。
(三)本部接獲之檢舉,如檢舉人有聯絡方式,惟無具體檢舉對象及相當證明
者,本部得限期請檢舉人檢具證明,屆期未檢具者,不予受理。
(四)經本部認有涉及代寫及有相當證明或有具體檢舉對象及相當證明者,依
被檢舉人身分類別,以下列二種方式辦理:
1.非學校教師、職員或在學學生:本部得提報裁罰基準第二點之調查小組
,調查事實及證據;或逕交由裁罰基準第三點審議小組審議之。
2.學校教師、職員或在學學生:由本部先請學校查處,經其查證確實有本
法第十八條之行為者,應依校內學則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將其案件
相關資料及調查結果移送本部,由本部交由裁罰基準第三點審議小組審
議之。
(五)被檢舉人與委託代寫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依委託代寫人所屬學校查處結
果逕交由裁罰基準第三點審議小組審議。
四、被檢舉人之陳述意見及保障措施:
(一)為調查前點第四款之檢舉事件,本部應通知被檢舉人於二十日內以書面
陳述意見。必要時經本部同意得展延期限,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
逾十四日。
(二)被檢舉人逾期未提供書面陳述意見,本部得依現有事證進行後續審理程
序。
五、裁罰基準第二點調查小組:
(一)調查小組由本部業務單位人員及相關代表組成之,得依法調查事實及證
據。
(二)調查小組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方式向審議小組提出報告。
六、裁罰基準第三點審議小組:
(一)審議小組置委員五人或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相關
司(處、署)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本部相關司(處、署)代表主
管、相關部會人員、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二)審議小組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對檢舉事件是否成立
、罰緩之課處及額度,除得參照調查小組之書面報告外,應經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七、行政處分及通知:
(一)本部依審查結果及裁罰金額,以正式公文並檢附裁處書通知被檢舉人結
果及行政救濟管道。
(二)對本部裁處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
書逕送本部,由本部函轉送行政院提起訴願。
(三)罰鍰逾期不繳者,即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
(四)受行政處分者如為學校教師、職員或在學學生,應副知所屬學校,並依
校內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八、重啟調查:經決議無涉及本法第十八條之事件並已簽結之案件,如有新事
證,得重啟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