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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3: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040084199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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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科技、人文、資訊
  、社會科學教育及法律等事項之諮詢、規劃、推動與研究等業務,得遴聘
  無給職顧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無給職顧問之名稱及任務如下:
(一)顧問:
  1.提供重要教育政策方針之專業諮詢。
  2.協助本部重點科技領域、人文社會科學人才培育前瞻性計畫及外國語文等
    事項之諮詢、規劃、推動及研究。
  3.協助其他有關本部主管業務事項之規劃或研究。
(二)法律顧問:提供本部法律問題之諮詢服務,並協助處理相關法律事宜。
 
三、本部無給職顧問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一)顧問:
  1.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學校院教授,教學及研究績效顯著。
  2.具有科技、人文、資訊或社會科學教育等相關專長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
    成效卓著。
  3.領有外國語文相關領域專業證照及相關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或在外國語文相
    關領域工作成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二)法律顧問:
  1.領有法律相關領域專門職業證照及相關工作經驗者。
  2.在法律相關領域工作成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四、本部遴聘無給職顧問之總人數不得逾一百零九人。

五、本部無給職顧問聘期一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仍有借 重長才之必要
  者,得予續聘。

六、本部無給職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不適任。
  (二)無法執行職務。

七、本部無給職顧問由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兼任者,其支領無給職顧問之兼職費
  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附表),同意每月
  支領無給職顧問兼職費總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時,繳回其溢領之金額。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