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開拓海外需求,鼓勵依據目標地區之需
求,籌組策略團隊,以整合服務之方式規劃華語文教育輸出計畫,提升
我國在海外華語文教育領域之影響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目標地區: 指本部每年公告指定或申請單位自行提出具有新開發價值
之海外華語文教育需求地區;其得視實際情況劃分子目標地區。
(二)拓展華語文教育海外據點計畫: 指受補助團隊於目標地區設立專案辦
公室,並於當地授課,以第四點第二款所定策略,開拓及經營當地地
區網絡。
(三)推動華語文教育海外輸出計畫: 指受補助團隊依目標地區之需求 (包
括師資、教材、課程、測驗、認證等),以第四點第二款所定策略,
開拓海外需求行銷網絡及跨國提供華語文產品及服務(包括線上華語
文學習與教材)。
(四)開拓海外人士來臺學習華語計畫: 指受補助團隊依目標地區之需求(
包括師資、教材、課程、認證、測驗等),以第四點第二款所定策略
,開拓及建立來臺師資培訓、研習華語或參加線上學習課程之海外行
銷網絡。
三、申請資格:
(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除有第二款情形之一,不得申請補助外,得針
對目標地區籌組團隊(以下簡稱申請團隊),以整合服務之方式規劃華
語文教育輸出計畫申請補助:
1.從事華語文教學、學習及推廣之全國各大專校院、非營利機關、團
體及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非營利教育機構。
2.政府之海外駐點,或經政府立案在海外從事與華語文教學、學習及
推廣之單位,例如各部會駐外館處、臺灣書院、臺灣教育中心、海
外臺灣學校,或僑務委員會輔導並推薦之海外僑校或僑教聯合組織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1.補助類別之非營利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海外駐點非屬中華民國
政府管轄或輔導。
2.最近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補助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3.有因執行政府補助計畫受停權處分且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4.計畫申請內容已獲其他政府補助。
前項團隊,應依海外目標地區之需求籌組,其成員得包括產、官、學、民
具有華語文實體教學、數位學習、師資培訓、測驗認證、課程教材、市場
研究、行銷推廣及商機開發等專長者。
四、計畫執行方式:
(一)目標地區分為下列三類,本部每年得依其優先序及申請案情形進行評
估,訂定三類補助之百分比:
1.尚未拓展之重要地區、新興地區,或困難度高之地區。
2.有長期合作關係之地區。
3.商機成熟之地區。
(二)申請團隊應針對前款三類目標地區之特性,運用下列整合服務策略進
行華語文教育輸出計畫之規劃:
1.既有服務及產品之加值應用或創新:以目標客戶需求及地區特性為導
向,將既有之教育服務及教材加以整合改進,或結合新科技(例如雲
端科技、智慧手持裝置、行動通訊網路、電子智慧白板等),創造新
華語文教育服務及產品,包括發展適地性教學方式、設計適地性教學
內涵、培訓適地性師資、改造華語文教學工具、教材及自修學習產品
等。
2.跨領域合作:結合華語文教育產業鏈水平合作相關領域,(例如影視產
業、會議展覽產業、 觀光產業、翻譯產業、科技產業及文創產業等),
依共利綜效原則,共同推動華語文教育產業擴大加值之行銷、展示、
競賽、宣傳等。
3.整合性方案:開發各種整合性創新學習模式,例如浸潤式學習(融入各
種學科領域如語文、社會、藝術、體育等相關教學情境)、整合式學習
(結合企業實習,產業運作活動等學習模式)、移動式學習(華語文學習
結合社區活動、參訪旅遊、實習等)。
五、補助類別及上限:
(一)補助分為拓展華語文教育海外據點計畫、推動華語文教育海外輸出計
畫及開拓海外人士來臺學習華語計畫等三類,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申請
資格者,得就三類計畫單獨或任意組合提出申請。計畫補助期限為四
年,並應以第五年起由海外使用者付費為最終目標。
(二)前款三類計畫之補助,分二階段提出申請:
1.第一年先期開發階段:工作內容包括進行目標地區之需求分析、拜訪當
地機構進行說明行銷介紹、與目標地區進行試點計畫、擬訂三年業務發
展計畫等。
2.第二年至第四年地區開拓階段:工作內容為進行目標地區之需求分析、
拜訪當地機構進行說明行銷、開發及輸出華語文教育服務及產品、建立
銷售通路等。
(三)各申請案均應定出分年績效目標(KPI),並於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提
出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其績效目標達成情形未達各申請案自訂之績效
目標(KPI)百分之二十者,本部得酌予降低次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二十至
百分之四十。
(四)第一款三類計畫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其為組合提出之計畫者,補
助款上限為每案補助上限之總和:
1.拓展華語文教育海外據點計畫:第一年團隊自籌百分之三十,本部補助
百分之七十,每案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二百十萬元為原則;第二年本部補
助百分之六十,第三年及第四年,本部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年至第四
年每案每年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原則。
2.推動華語文教育海外輸出計畫:第一年團隊自籌百分之三十,本部補助百
分之七十,每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十萬元為原則;第二年本部補助百
分之六十,第三年及第四年,本部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年至第四年每案
每年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3.開拓海外人士來臺學習華語計畫:第一年由團隊自籌百分之三十,本部補
助百分之七十,每案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二百十萬元為原則;第二年本部補
助百分之六十,第三年及第四年,本部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年至第四年
每案每年 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二百十萬元為原則。
前項第四款獲補助之申請案,自第二年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提升
情形審酌增加補助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一)目標地區之合作夥伴出資比率逐年提升。
(二)計畫產生可衡量之具體利潤逐年提升。
已獲核定補助之一百零三年度申請案第三年與第四年,及一百零四年度申
請案第二年至四年,其本部補助之比率,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已獲核定補助之一百零三年度申請案,其第二年計畫經審查不通過或未繼
續申請第二年計畫者,及第二年計畫經審查通過後,因故撤案及延後辦理者
,得重新提出第二年至第四年計畫之申請案。
六、補助項目及金額:依本要點補助之計畫經費,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申請、審查及結報;接受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
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其補助
項目如下:
(一)第一年先期開發階段:
1.人事費: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
2.開發人員機票費用:以補助經濟艙機票為限。
3.國外差旅費用:每日不得逾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
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所定數額。
4.專案計畫可邀請國外利害關係人或夥伴來臺,支付渠等來臺旅運費,包括
機票費及在臺交通費、住宿費。
5.外語版或非中文正體版宣傳品製作費用:包括製作平面、電子及各類新媒
體(如EDM 、APP 、社群網站、視頻等)行銷活動之宣傳品等;其以每次
申請案之需求為限,但電子類且可延續使用之宣傳品,僅得申請一次建置
費用補助。
(二)第二年至第四年地區開拓階段:補助項目如附件一。
七、補助案申請作業:
(一)申請團隊應於本部指定申請期間內,檢具指定之應備申請文件及相關應
備資料(如附件二)一式五份,向本部指定之專責單位提出申請;其文件
均應以中文正體字撰擬,逾期申請,或申請文件及相關應備資料不全或
記載不完整,經本部指定之專責單位通知限期補件,屆期仍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交付郵遞者以郵戳為憑,親自或請他人交送者,應於公告受理期間之末
日十七時前送達本部指定之專責單位。
(三)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開拓華語文教育產業海外需求計畫
補助申請」。
(四)申請補助之文件及所附資料,不予退還。
八、審查作業:審查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由本部指定之專責單位對申請團隊進行資格初審,並確認計畫書
格式及所附文件及資料(申請團隊合作協議書、自我檢核表及申請計畫書
中所載明之其他相關應備資料等)與經費編列是否符合規定。
(二)複審:
1.由本部邀請華語文教育相關之產、官、學、研領域國內外專家組成審查小
組,並指派代表擔任召集人,針對通過初審團隊進行複審。
2.本部視業務需要,得要求申請單位向審查小組進行簡報;未出席簡報者,
視同自願放棄補助申請。
3.審查小組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
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審查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
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
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
實者,本部得廢止該補助之核定。
4.同一目標地區以首先入選團隊取得優先經營權,入選團隊對於子目標地區
提出申請時,審查小組應優先考量。
5.入選團隊於核定計畫期程結束後,如成效良好而目標地區經本部評估有繼
續補助之必要時,審查小組應優先考量。
九、計畫考核:
(一)受補助團隊應提出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以落實計畫執行。期中報告及
期末報告形式採書面或口頭,或二者兼具,由審查小組建議,本部於核
定時備註。
(二)由本部組成計畫成效評估工作小組,負責評估八年計畫整體成效,對受補
助團隊之績效分年進行考核,並得不定期派員進行訪視及抽查。
(三)計畫內容經核定後,未經本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如因業務實際執行發生
變化,需變動人事及其他行政程序項目,應於計畫預定執行三十日前,
說明變更理由及項目,函本部指定專責單位轉送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
(四)計畫因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或情事變更,無法繼續執行時,應於一個月前
提出計畫終止申請,並說明具體理由,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停辦計畫,未執
行完畢之剰餘經費應予以繳回。
(五)受補助團隊應切結於海外行銷活動期間不會有任何矮化國格行為。
(六)受補助團隊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項隱匿不實獲補助,或有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違反法律及法規命令之情事者,自違反之日起
五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相關補助。
(七)受補助團隊未依規定辦理結案、展延,或執行成效不彰者,本部得視情節
輕重,為下列處置:
1.廢止或刪減補助。
2.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對象。
3.作為日後申請本部相關計畫審查評分之參考。
(八)為激勵入選團隊達成開拓華語文教育海外地區之目標,經成效評估工作小
組考核執行成果超過年度預設目標實績之團隊,得於次年度視情況提高執
行團隊受補助比率或增加團隊執行預算,不受各類補助上限之限制。
(九)受補助團隊於核定計畫期程結束後,如所經營之目標地區經成效評估工作
小組建議有繼續補助之必要,得優先考量補助。
十、經費撥付及結報:
(一)經本核定之計畫,其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二)依本要點補助之計畫經費,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申請、撥付及結報作業。
(三)受補助團隊應於每年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期末報告、執行成效、團隊自籌
款及目標地區之合作夥伴出資補助款之入帳證明及請款領據,送本部專責
單位,經本部備查後核撥當期經費;受補助團隊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
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結報。
十一、其他事項:
(一)本部得協調輔導受補助團隊規劃其申請案之方向。
(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