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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才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二)字第1090062790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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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學校院提升博士級人才務實致用之
  研發能力,並爭取企業或法人研究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包括技職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
  包括空中大學及軍警校院。

三、計畫推動重點:
 (一)學校依特色及區域重點產業,擇定優勢或重點產業研發領域,依招
   生對象不同,以學位學程方式與企業或法人合作培育博士級研發人
   才,並協助產業研究發展,建立論文研究由學校與產業界共同指導
   之機制。
 (二)透過課程改革、業界參與之方式,促使博士班學生至業界進行實作
   研發。
 (三)連結學校研發能量及產業資源,打造學校創新研發生態系。

四、辦理模式:
 (一)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招收碩士生,於進入學程參與計畫修課
   一年後逕讀博士,博士第一年及第二年於學校修課,第三年及第四
   年於產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並完成論文為原則,共計五年完成計畫,
   取得博士學位。
 (二)博士四年研發模式:招收博士一年級新生,博士班第一年及第二年
   於學校修課,第三年及第四年於產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並完成論文為
   原則,共計四年完成博士學位。
 (三)解決產業議題研發模式:由產業向本部提出待解決研究議題,或視
   國家政策需要,並經產業諮詢委員會確認提出研究議題後,由學校
   徵選博士班學生參與,並以產學合作機制於四年內完成博士學位,
   協助產業之研究發展。
  以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方式辦理之學校,於獲計畫補助後,應於三學
  年內依本部規定完成申設、調整博士學位學程或學籍分組作業,並正
  式對外招生。
  前項及第一項第三款之名額由本部核定之學校博士班招生名額內自行
  調整,並得使用學校主動調減之博士班名額。
  學校、產業或法人得依計畫實際執行需要,調整學生於學校修課、赴
  產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之時程安排;赴產業或法人實作研發之時間,以
  二年為原則,且學校應明確告知學生有關之時程安排。

五、計畫申請:
 (一)申請期程:學校應依本部每年公告期程及模式,向本部提出計畫申
   請。
 (二)申請案數與人數:
  1、每年各校以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或博士四年研發模式申請者
    ,每案以十人為限,學校總計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五十人。
  2、以解決產業議題研發模式申請者,不限申請案數及申請人數,並
    依本部每年公告方式申請。
 (三)計畫審查重點如下:
  1、整體面:學校為推動產學合作培育博士所進行之課(學)程改革
    目標、資源投入、作業規劃及預定達成之量化及質化指標;以碩
    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方式辦理者,得酌予加分。
  2、學生面:對學生篩選作業及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方式,包括淘汰機
    制等。
  3、教師面:學校協助或鼓勵教師參與產學合作博士培育之措施。
  4、產業面:對共同培育之產學合作機制,包括企業或法人出資、共
    同指導模式及研究成果協議機制等。
  5、行政面:對推動單位(系所或學程)之各項全校性專業行政支援
    規劃,包括補助停止後之永續性規劃、專案管理機制、智慧財產
    之運用規劃。
  6、成效面:預期以產學合作模式培育博士之特色成效説明。
  7、以解決產業議題研發模式申請者,應說明產業合作研究布局、產
    業合作研究執行、技術智財規畫及轉移、畢業生之產業連結等規
    劃。
 (四)申請基本門檻:
  1、各計畫應至少有一家企業參與,與學校合作參與本計畫之企業或
    法人應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之研發能量,且不得為學校之附屬單位
    ;學校並應與合作企業或法人簽訂合作契約。
  2、申請文件以送(寄)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期送(寄)達或資料不
    全者,均不予受理。

六、計畫審查及公告時間:
 (一)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依學校所提計畫書進行書面審
   查;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二)年度補助經費,依審查結果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為原則。

七、名額分配:
 (一)本計畫以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為主要培育模式,依計畫審查結
   果擇優核定補助名額。
 (二)學校同時申請辦理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及博士四年研發模式者
   ,同一學程當年度因故致有缺額時,二種培育方式核定名額得向本
   部申請流用,並應經本部同意後,始得流用。

八、經費補助及額度:
 (一)補助項目:本部補助經費為經常門,提供參與學生獎助學金及計畫
   執行所需費用,補助經費包括人事費及業務費。
 (二)補助額度:本部依審查結果,擇優補助學校,並依所提申請計畫期
   程及學生參與人數核實補助,各項額度如下:
  1、獎助學金:每年每名學生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至多補助五年。
    但採解決產業議題研發模式者,至多補助四年。
  2、計畫執行所需費用:每案每年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至多
    補助五年。但採解決產業議題研發模式者,至多補助四年。
 (三)配合款要求:本部補助經費採部分補助,各項規定如下:
  1、獎助學金:學校及產學合作企業或法人之總配合款不得低於本部
    補助經費額度之百分之五十,總配合款至少百分之七十應由產學
    合作企業或法人出資。配合款不限於獎助學金使用。
  2、前目學校及產學合作企業或法人之總配合款得超過本部規定,超
    過本部規定部分之經費,不受前目之比率限制。
  3、計畫執行所需費用:產學合作企業或法人之總配合款不得低於本
    部補助經費額度之百分之二十。
  4、為鼓勵業界教師參與計畫,學校或合作企業得以配合款支應業界
    教師參與本計畫之相關費用。
  5、為因應全國性重大事件對國內經濟、社會造成之衝擊,本部得視
    實際情況酌予調整各項配合款之比例。

九、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方式:
 (一)計畫經費採統塊式經費核定,採一次核定,以分年撥付為原則。
 (二)本部每年補助經費得一次全數撥付,每年經費執行期間為十二個月
   ,原則於計畫申請通過之當年八月開始,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三)學校應於審查結果公告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送本部
   辦理撥款;次年度經費應經本部審核前一年度期中執行報告書通過
   並修正計畫書後,再辦理撥款事宜。
 (四)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經費使用原則辦理,如有未盡事宜
   ,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
   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辦理;如有補助結餘款或未執行經費,應全數繳
   回本部。

十、成效考核方式:
 (一)受補助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送各案期中執行報告書至
   本部進行審議;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至受補助學校進行實地訪評,作
   為次年度補助經費核撥之依據。學校應於完整計畫期程結束後二個
   月內檢送成果報告書。
 (二)以碩博士五年研發一貫模式或博士四年研發模式辦理之學校,應依
   第四點第二項規定,於獲計畫補助後之三學年內依本部規定完成申
   設、調整博士學位學程或學籍分組作業,並正式對外招生。本部得
   視學校執行情形,作為調整、刪減或停止補助之依據。
 (三)考評資料或結果如有假造、舞弊等情形,本部將追繳所核發之補助
   款,並追究相關責任。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學校因年度執行成效不佳,經本部停止或減少次年度補助經
   費者,應自行負擔補足學生全額獎助學金至計畫結束。
 (二)學校應向參與本計畫學生妥為說明下列事宜,並請學生簽訂同意書
   :
  1、有全職工作者,或非全職工作者有薪資所得,其單筆薪資或平均
    每月薪資,超過當年度每月基本工資者,均不得領取獎助學金。
  2、前目不得領取獎助學金之情事,學生如有隱匿不實者,學校應追
    繳已領取之獎助學金,並追究相關責任。
  3、學生因休學、退學、學業成績評量或企業考評結果未通過而退出
    本計畫或正規學期時間(包括寒、暑假)另有全職工作者或超過
    第二款第一目薪資標準之情形者,學校即應停止獎助學金撥付,
    並不得因復學或參與其他計畫而再申請獎助學金。
  4、學生因故自行申請退出本計畫者,除停止獎助學金撥付外,應由
    學校追繳其已受領本獎助學金總額二分之一。
 (三)受補助學校經查未依計畫辦理或有違反相關規定情事者,本部得要
   求限期改善,並列入未來是否續予補助之重要依據;必要時,得要
   求繳回尚未執行或全部之經費。
 (四)本計畫補助額度一經核定,不得追加本部其他補助費用。
 (五)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或研討會,以分享經驗交流。
 (六)有關本計畫內學生學籍之處理、轉系(所)、逕修讀博士學位、學
   位證書之登載等事項,依本部相關法規及學校相關教務章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