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組成之各科
審查小組,其任務為依本辦法及課程綱要等相關規定,審查教科用書
。
三、各科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
就具有下列資格人員遴選報教育部核定後,由本院院長聘(派)兼之
:
(一)學科及課程專家應同時具備下列二目資格:
1.大學講師以上教師、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講師以上研究人員或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但具特殊專長者,不在此限。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或熟悉課程、教材及教學方法。
(二)教師具高級中等學校現職教師資格,並同時具備下列二目資格
:
1.國內、外大學學士以上學歷。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並有五年以上教學年資。
(三)本院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二目資格:
1.具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格。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或具課程研究、教材編審經驗。
四、各科審查小組委員中,現職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不得少於二人;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五、各科審查小組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配合課程綱要重新
發布後之實施期程,其聘期得予縮短或延長。
六、各科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
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各科審查小組委員應於會議前先行審閱書稿,並依會議通知所載方式
、日期,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各科審查小組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為通過、修正或重編之決議,
應經討論並以合議方式作成;其決議附帶之書面審查意見,應視必要
載明「必要修正」及「建議修正」。
七、各科審查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依學科性質採分組審查之會議,以分組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各科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各科審查小組於會議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就書稿特定內容
提出書面意見,或列席提供諮詢。
十、各科審查小組委員,不得兼任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申請人之教科用書
編者、總訂正、顧問或其他相關職務。
十一、各科教科用書之審查,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委請學者專家三
人至五人為之者,該學者專家之資格及兼任限制,準用第三點及第
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