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係依據「教育部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申請進修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第十二點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審議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
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之進修申請,爰設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申請進修審
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申請者進修系(所)之審查。
(二)關於申請者資格及相關檢附資料之審查。
(三)關於申請者所屬學校進修員額之審查。
(四)關於申請者申請進修補助之審查。
(五)其他相關事項之審查。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副組長兼任之。
(二)當然委員二人:由本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專門委員及校園安全防護科科長擔任之。
(三)一般委員:由本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商借上校教官一人,及縣(市)軍訓督導、主任教官、生輔組長、一般教官、護理教師等人員中選任七人,共計八人擔任之。
前項小組委員全體人數之性別比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小組一般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經選任遴派續任,以三任為限。
遇有委員任期未滿,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之審議決議,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小組委員有下列各款事由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一)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為審議案件之申請者。
(二)委員為申請者之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
(三)委員有前二款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有偏頗之虞者。
七、本小組委員有出席開會審議之義務;委員並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
理出席。
經召集人同意後,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八、本小組審議申請者之申請進修案,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經召集人或全體
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集臨時審議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或由
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