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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僑生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通字第1050181314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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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僑生回國就學與輔導辦法第六條之一
    規定,協助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僑生事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僑生(以下簡稱單招),應先擬具招生規定函
    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
    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同分參酌比序、報
    到程序、遞補規定、成績複查、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
    且至遲應於受理報名日二十日前公告。
四、僑生單招之招生名額,併入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
    招生名額計算。
    各校辦理單招應確實依據核定之名額進行招生,並得由學校自行調配
    。但醫事相關院、所、系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應以本部核定之招生
    名額為限。
    學校因僑生各招生管道或個別學系報名情形踴躍而有調整僑生名額之
    需求時,得於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招收入
    學僑生名額外加名額限制內,依本部規定期限,專案向本部提出申請。
五、僑生名額之調查(包括海外聯招個人申請、聯合招生、各校單招及僑
    生專班),由學校統一於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
    )系統填報,經海外聯招會彙整後,報本部一併核定招生名額。
六、為避免各校單招與海外聯招之名額互相牽動,擬辦理單招之學系,其
    當學年度提供至海外聯招之名額,不得低於前一學年度已透過海外聯
    招分發至該系之名額,並應另行提撥招生名額辦理。
七、學校辦理單招(不包括僑生專班),其招生放榜時程僅限於每年二月
    二十八日前或八月一日後辦理。學校如於二月二十八前放榜,公告錄
    取名單應於放榜後一個星期內函送海外聯招會,海外聯招會不再就單
    招已錄取僑生進行分發。經海外聯招分發在案之僑生,不得再行參加
    八月一日後放榜之單招,單招學校亦不得受理該類僑生報名或錄取;
    於八月一日後放榜之單招學校,應至海外聯招會網頁查詢僑生榜單公
    告,以避免重複錄取。
八、於八月一日後放榜之單招學校,得以提供於二月二十八日前辦理之單
    招未招足名額或海外聯招會未分發完之名額,回流至該單招管道使用。
九、辦理單招學校應將相關招生簡章資訊登載於海外聯招會網站自招專區
    ,供僑生閱覽。
十、僑生專班之規劃併入總量提報作業提報;新增僑生博士專班之規劃應
    依本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提特殊項目審
    查。
十一、學校招收僑生得配合國外學制於秋季、春季辦理招生入學。但課程
      設計及銜接等配套措施應妥適規劃,以維護教學品質及學生授課權
      益。
十二、各校單獨招收之僑生,以當年度自海外回國者為限,不得自行招收
      已在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國內大學一年級肄業及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僑生先修部結業之僑生。
十三、僑生資格之認定,由學校於受理報名後彙整名冊統一函送僑務委員
      會審查;其應檢具之表冊及格式,學校應逕洽僑務委員會僑生處。
十四、已於國內大學一年級就讀之肄業僑生,僅得參加國內一般生之轉學
      考入學,不得以單獨招生管道轉學就讀大學二年級。
十五、各校單招之錄取通知書,應註明其僑生資格係經僑務委員會審定通
      過之日期及文號,以利駐外館處核發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