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實施不定期追蹤查核(以下簡稱不定期查
核),以監督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之運作品
質及維持專業化倫理審查,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不定期查核對象:
(一)經查核作業評定為合格之審查會,於合格效期內發生重大違規事件
者,本部或本部依人體研究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委託之民間專業機構
或團體(以下簡稱查核機構)得不定期查核。
(二)經查核作業評定為合格之非新設審查會,於合格效期內,應接受至
少一次不定期查核。各年度接受不定期查核之審查會,由本部或查
核機構以抽籤方式選定之。
三、辦理程序:
(一)經本部或查核機構書面個別通知接受不定期查核者,應依本部或查
核機構指定之方式及期限填列資料。
(二)審查會未於本部或查核機構通知之期限內填列資料者,本部或查核
機構得限期令其填列;屆期未填列者,本部得廢止其合格評定。
四、本部或查核機構得以書面或實地查核辦理不定期查核。
五、本部或查核機構辦理實地查核時,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中止查核作業
,擇期接續辦理查核作業:
(一)受查核對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天然災害事件發布
停止上班者。
(二)受查核對象所在地因天然災害事件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
難,影響通行、上班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六、不定期查核重點:
(一)當年度查核基準之必要項目。
(二)前次查核之審查意見及修訂事項(包括必要修訂及建議修訂)之改
善情形。
(三)因第二點第一款規定接受不定期查核者,其與重大違規事件相關之
項目。
七、評定原則:
(一)當年度查核基準之必要項目中,有任一項目經評定為不符合,由本
部通知審查會限期改善。經通知限期改善之審查會,應提具改善報
告;改善報告經核定不通過者,不得審查新案。
(二)審查會違反相關法令之情節重大者,本部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改善
前不得審查新案,並得視情況縮短其合格效期或廢止其合格評定。
(三)原合格評定經廢止之審查會,不得審查研究計畫,亦不得監督及追
蹤管理研究計畫。已開始審查之研究計畫,自查核結果通知送達審
查會之日起,應即停止,且不得受理新申請案件;其已審查通過研
究計畫之監督及追蹤管理,應即由其移轉於合格審查會為之。
(四)原合格評定經廢止之審查會,得於次年重新申請查核。經查核列為
合格者,始得受理審查研究計畫案件。
(五)必要時,本部得暫停審查會受理審查新案,經不定期查核審查通過
,或改善報告經核定通過後,始得恢復受理新案。
八、查核結果通知:
(一)不定期查核結果由本部以書面通知審查會,並作為下次查核或不定
期查核之參考。
(二)查核結果另通知衛生福利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相關部會,
作為研究計畫補助(委託)審查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