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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一)字第1090057981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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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細則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政策綱領,
於本細則施行後一年內公告。

第 三 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技職教育報告,於本細則施
行後二年內提出。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技職教育報告後一年內
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
技職教育報告應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技職教育之目標、策
略及成效等事項。
技職教育發展報告應包括技職教育之現況、問題及發展重點等事項。

第 四 條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
等學校專門學程,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專案申請培
育特定產業基層技術人力專班,其特定產業之認定、申請計畫內容、申請
時間及審查作業等有關事項,依學校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專科以上學校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
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及產業合作
開設專班者,得招收一定比率之合作學校學生或產業人員;其招生方式、
名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專科以上學校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後辦理。

第 六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指專任合
格教師,不包括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

第 七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薪給,指教師待遇條例第二條所定待遇,包括
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第 八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