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鼓
勵教師採自發、協同、精進、創新及有效之理念,運用多元教學方式
,提升學生學習動機及學習成效,並增進學生自主學習能力,以促進
其多元適性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
及國小部(以下併稱學校)。
(二)自主社群:同直轄市、縣(市)或跨直轄市、縣(市)至少三所
學校在職教師十人以上組成。
(三)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以下簡稱臺商學校)。
(四)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法人)、團體。
三、本要點之補助計畫及目標如下:
(一)推動教師實踐自主活化教學(以下簡稱計畫一):鼓勵學校教師
專業成長,以學生為學習主體,自主活化教學,促進教師專業成
長及運用多元教學方式。
(二)支持學校發展彈性學習課程(以下簡稱計畫二):為協助學校落
實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給予學校在課程發展與深
化之支持,並據以發展及實踐具特色之全校性彈性學習課程;另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得推薦推動十二年
國教課綱及課程之協作學校(以下簡稱協作學校),以強化區域
學校合作交流與連結、提供跨校社群支持,分享推動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經驗,引導區域學校共學發展具跨領域統整
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課程。
(三)協助偏遠地區學校發展課程與教師專業支持(以下簡稱計畫三)
:鼓勵學校教師專業成長,以學生為學習主體,運用多元教學方
式自主活化教學;並協助學校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發
展彈性學習課程,促進學生多元試探及適性學習。
(四)協助偏遠地區學校發展學生自主學習、多元試探活動(以下簡稱
計畫四):鼓勵偏遠地區學校依校本課程需求,規劃促進全體學
生多元試探、自主學習之課程,並可結合校外學習場域進行戶外
教育課程。
(五)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精進課程與教學知能之教學訪問教師(以
下簡稱計畫五):透過非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教師(以下簡
稱教學訪問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進行教學交流及經驗傳承,提
升偏遠地區學校教育創新。
四、補助計畫實施內容、核定額度、支應項目、基準及申請限制如附表。
五、申請程序及審查基準:
(一)申請程序:
1、非偏遠地區學校:至「國中小課程與教學計畫填報系統」(
以下簡稱系統)填寫計畫書(如附件一及附件二)及經費申
請表(如附件七)。
2、偏遠地區學校:
(1)申請計畫三及計畫四,至系統填寫計畫書(如附件三、
附件四及附件四之一)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七)。
(2)申請計畫五之受訪學校單獨或共同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五),及教學訪問教師原服務學校填具申請表(如附件
六),分別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並由各該政府研提意
見及彙整列冊,送本署審查。
3、地方政府推薦之協作學校:經縣市推薦後,學校至系統填寫
計畫書(如附件二及附件三)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七)。
4、自主社群及法人、團體:
(1)自主社群:得申請計畫一,請至系統填寫計畫書(如附
件一之一)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七),向本署提出申
請;另跨校參與教師研習計畫填寫計畫申請表(如附件
一之二)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七)向本署指定單位提
出申請。
(2)法人、團體:得申請計畫一,由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
管理人,擬具計畫書(如附件一之一)、經費申請表(
如附件七)及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向本署提
出申請。
5、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向各該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並由各該地
方政府研提意見及彙整列冊,送本署審查;本署主管之學校
,逕向本署提出申請。分屬不同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聯合申
請者,以主要申請學校所屬之地方政府為受理機關。
(二)審查基準:
1、各計畫是否符合前點計畫之實施內容所定目標及辦理原則。
2、計畫一、計畫三及計畫五共同審查基準:
(1)行政運作及支持:學校能主動提供教師行政協助及支援
,或學校願意支持教師進行專業成長,活化課程與教學。
(2)教師專業成長:教師能透過社群運作,進行共同備課,
深化課程設計或課堂教學研究,轉化課堂教學實踐,學
習有效之教與學策略,促進教師專業成長,並進行調整。
(3)教師教學實踐:教師能掌握教學目標,運用多元取向教
學模式,引導學生精熟學習內容,有效討論分享,主動
思考探究並培養統整及自主學習能力,進而提升學習成
效。
(4)學生學習評量:教師能依所設定之教學目標,預先規劃
具體之學生學習成效指標、適切之學習評量方式,並依
評量結果,進行教學改進。
(5)特色或創新:課程或教學活動設計,能展現特色或創新
之觀念或做法,並展現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素養導向課
程規劃與教學,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3、計畫二審查基準:
(1)計畫內容涵括辦理原則之規定項目。
(2)專業協作人力:能優先邀請本署培力之人員。
(3)彈性學習課程內容:發展及實踐之課程有助於完善學校
地圖及學校願景實踐,並應有課程評鑑機制。
(4)預期成果:內容具體並能呼應工作目標。
4、計畫三及計畫四規劃之活動是否符合促進全體學生多元試探
、提升自主學習及多元能力為目標;申辦計畫四「自主學習
計畫」者,則視教學方式是否能有效引導學生自主學習。
5、學校前一學年度有參加本計畫者,能定期上傳活動訊息至指
定網站。
6、本署受理申請後,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書
及經費申請表進行審查;自主社群教師以研習計畫之模式申
請者,應於辦理前二個月,向本署提出申請。
7、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核定計畫及補
助經費。
六、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
(一)計畫一及計畫二: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核定經費之百
分之八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
;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二)計畫三及計畫四:補助比率如附件十二,並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
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第八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計畫五: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六;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
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七、本要點所定本署應辦理之事項,得委由大學或教育專業機構、法人或
團體為之。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之內容及規劃次數執行。
(二)學校、法人、團體及自主社群,應按照核定之計畫執行,不得以
補助經費不足為由,變更或取消計畫;未經核准變更或取消計畫
者,應於二個月內繳回補助款。
(三)計畫辦理時程,以學年度為原則;受補助者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
月內,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
相關法令規定,報本署辦理核結,並將餘款依補助比率繳回。
九、成果檢核及獎勵:
(一)申請計畫一、計畫三及計畫四受補助之學校、法人、團體及自主
社群執行本要點補助期間,應每季將教學發展或學生活動歷程紀
錄,或不定期將相關影片或照片自行上傳至本署指定網站;並應
於計畫結束後辦理核結時,將成果檢核表(如附件八及附件十)
,及課程介紹、教學發展過程與成果或活動成果之五至八分鐘影
像紀錄等之連結網址上傳至填報系統。但法人、團體及自主社群
以研習計畫辦理者,得免繳交成果檢核表。
(二)計畫二受補助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至系統填寫成果檢核表
(如附件九),並將發展之統整性主題、專題或議題探究之彈性
學習課程計畫上傳至填報系統。彈性學習課程包含下列項目:目
前實施情形、學校願景及課程地圖規劃,彈性學習課程內容或方
向、實施年級與時間、教學重點、進度與評量方式、教學節數、
授課人員,及為學習編製之學習單或學習手冊等。
(三)計畫五受補助之學校,應將教學訪問教師每季工作報告及期末回
饋表單報本署。
(四)受補助之學校、法人、團體、自主社群及教學訪問教師辦理成效
優良者,由學校各該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十、注意事項:
(一)參與本署辦理之相關活動、成果發表或經驗分享,並上傳活動訊
息及照片至指定網站。
(二)本署得邀請參與計畫一至計畫五之專家學者,參與研習或研討會。
(三)依本要點補助而研發或產出之報告、文字、圖像、教材、影像紀
錄、數位檔案及其他一切成果資料,同意推廣分享,並無償授權
本署於非營利目的之宣導及公共推廣使用。
(四)若學校有學生影像授權之需,可參考附件十一之影像拍攝同意書
,於學校日、新生入學或其他適當時間供家長填寫。
(五)本署得會同地方政府組成之諮詢輔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至學校
諮詢輔導,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作為下學年度核
定補助之參據。
(六)地方政府應定期至網站檢視學校及團隊辦理情形,提供學校及團
隊適當之協助。
(七)本署將提供學校計畫執行之諮詢服務,提供發展工具及辦理增能
工作坊,以協助教師專業成長並引導教師多元教學;另針對專業
協作人員,辦理相關回流研習及課程以達計畫推動之共識,並增
進其專業知能。
(八)各款計畫項目如附件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