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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6 11: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核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92977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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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以免試入學為主,由學生依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願入學;並以特色招生為輔,僅就部分名額於免試入學後辦理,以甄選學術傾向明確,具特色課程專長或潛能之學生適性入學。爰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八條所定特色招生採學科考試分發方式辦理者,其定位係辦理特色招生學校之入學測驗,其舉辦目的係用以鑑定學生是否具備入學該特定學校之能力,與國中教育會考定位為非入學測驗,其舉辦目的係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並得作為免試入學比序項目之一者,顯然有別,故不得逕將國中教育會考視為特色招生學校所辦特色招生考試,而將會考成績轉換或加權作為特色招生分發依據之入學測驗成績;凡辦理特色招生之高級中等學校,應依法舉辦特色招生入學考試,以符法制。
 
部  長 吳思華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