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志願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內政部一百零一年二月
二十二日內授中社字第一○一五九三○六一九號函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申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機關(構)、學校:
1、服務內容符合申請機關(構)、學校之宗旨或任務。
2、服務計畫書內容具體可行。
3、無重大違法事由。
(二) 社會團體(不包括政治及職業團體):
1、團體成立已滿三年。
2、團體於近三年內,每年均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已完成理事、監事改選事宜。
4、服務內容符合申請團體之宗旨或任務。
5、服務計畫書內容具體可行。
6、無重大違法事由。
四、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 機關(構)、學校:
1、公文(敘明申請緣由)一份。
2、志願服務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一份。
3、志願服務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案函影本一份。但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免附。
4、外國人來臺之服務計畫書一份。
5、護照影本一份。
6、其他文件:例如學經歷證明、財力證明、在臺合法生
活切結書、良民證等;無者,免附。
7、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二)一份。
(二) 社會團體(不包括政治及職業團體):
1、公文(敘明申請緣由)一份。
2、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
3、近3年函報之會員大會紀錄影本各一份。
4、章程。
5、志願服務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一份。
6、志願服務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案函影本一份。但
其章程所載存立目的與志願服務計畫相符者,免附。
7、外國人來臺之服務計畫書一份。
8、護照影本一份。
9、其他文件:例如學經歷證明、財力證明、在臺合法生
活切結書、良民證等;無者,免附。
10、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二)一份。
五、審查重點及作業流程:
(一)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是否已規劃辦理志工教育訓練。
(二) 外國人來臺從事服務項目及內容是否為教育性質相關之服
務。
(三) 外國人來臺從事服務項目及內容是否具聘僱關係性質或勞
務對價關係。
(四) 外國人來臺從事之服務項目及內容是否為輔助性服務。
(五) 審查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三。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悉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