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國立技專校院改善校舍建築、
公共安全設施、災損復原、購置教學研究相關圖儀設備及提升教學研究
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國立技專校院。
三、補助範圍及原則:
(一)突發性事件,需經費支援善後,加速回復校園安全及學生學習環
境者。
(二)學校規模過低或資源不足,需經費補助以擴充相關教學資源設備
者。
(三)配合本部教育政策之需要,需增設急迫性相關設備者。
(四)配合政策需補助經費者。
(五)學校依中長程發展計畫,擬定可行措施改善教學及研究品質,需
經費補助者。
(六)其他特殊事件需補助經費者。
四、作業期程:學校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但學校以突發
性事件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緣起及目標。
(三)學校現況(包括校務發展及特色之關聯性)。
(四)計畫項目之規劃配置及運用方案。
(五)辦理期程。
(六)預期效益。
(七)經費概算表。
六、審查作業:
(一)各校應審慎評估各申請計畫之需求性及經費執行能力,充分說明
申請理由並排列計畫優先順序,並確實估算計畫所需金額,未依
規定辦理或申請計畫未完備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計畫由本部視計畫性質,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三)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安排實地訪視或會勘。
七、審查項目:
(一)計畫需求性及急迫性。
(二)學校現況說明。
(三)計畫與校務發展計畫重點特色及發展之關聯性。
(四)預期效益及可行性評估。
(五)計畫執行期程。
八、補助原則及經費核撥程序:
(一)學校配合款不得低於本部補助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十。
(二)各校所報計畫以二案為限,每案申請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
元為上限。但情況特殊經本部認定有提高補助額度之必要者,不在
此限。
(三)各校申請計畫經本部同意補助者,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經費核撥結報事宜。
九、執行管考:
(一)經本部核定補助之計畫,有調整之需要者,應敘明理由,報本部同
意後,始得變更。
(二)經本部核定補助之計畫項目,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相關
會計、審計法令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學校,其計畫之實際執行進度與預定進度,累計差異達
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檢討分析其原因,並依檢討分析結果積極督促
執行。該計畫全年度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九十者,列為本部核定補
助之參考。
(四)受補助學校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應檢附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
算表向本部辦理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