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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輔導及補助華語文中心優化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六)字第1100044238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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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我國華語文中心提升其整體營運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華語文中心,指由大專校院所設,向本部申請或經本部核
  准招收境外學生來臺就讀之華語文中心。

三、華語文中心經本部華語文教育機構(試辦)評鑑者,於評鑑後,得依
  本要點申請優化輔導及補助。

四、前點輔導內容如下:
 (一)諮詢、訪視、診斷輔導:本部依華語文教育機構評鑑及升級輔導計
   畫,邀集華語文教育相關之學者專家組成輔導團,推動下列服務:
  1、諮詢:提供評鑑五大面向之優化諮詢。
  2、訪視:至現場訪視,協助釐清面臨之困難及所需扶助,提供建議
    ,並完成訪視報告,及進行後續服務。
  3、診斷輔導:經訪視認有特別必要時,提供診斷輔導,並配合需要
    ,推動人才發展、行銷推廣、課程創新、場域改善及組織互訪等
    活動。
 (二)模組化課程:針對華語文教育機構評鑑指標中共通性應加強項目,
   開設模組化課程,協助改善及成長;其模組化課程如下:
  1、標竿學習:評鑑優良案例之分享課程及實地觀摩。
  2、國際市場拓展:同、異業海外市場拓展案例分析及國際行銷策略
    之課程。
  3、綜合講座與交流:整合性方案發展、產業策略聯盟、促進華語文
    產業鏈合作之講座。
 (三)資源媒合轉介:華語文中心需相關資源協助時,依個案需求,媒合
   轉介至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民間機構或其他支援體系協
   助。

五、華語文中心得自評鑑結果公布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就五大面向評鑑結
    果報告所提現況、缺失及建議,擬具申請補助計畫書,列舉改善方向
    、具體執行措施及經費使用規劃,向本部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單位概況、評鑑待強化項目分析、需輔導優化升
    級之核心事項、整體發展藍圖、人力及經費申請表等。

六、本部受理前點申請後,得邀集華語文教育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
    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者列席說明,或由審查小組進行實地訪視。
    前項審查基準如下:
 (一)評鑑待強化項目與優化升級核心事項相符程度。
 (二)預期強化事項之可行性、效益性、合理性及發展願景。
 (三)經費編列合理性。
  前一年度取得本要點之補助者,其執行成效經審查小組審查後,得就
  計畫書應調整或補充事項及本部後續輔導、查核方向,作成審查結論
  ;並得通知申請者限期修正計畫書,屆期未修正者,不予受理。

七、申請案得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
  申請單位申請補助三年者,應於第一年提報第一年至第三年之申請計
  畫,第二年及第三年提報當年度申請計畫;申請補助二年者,應於第
  一年提報第一年至第二年之申請計畫,第二年提報當年度申請計畫。
  依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者,其第二年或第三年申請計畫,由審查小組考
  量前一年度執行成效,審查當年度補助經費。

八、獲補助之華語文中心於本部核定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計畫書及補
  助經費申請表,備文報本部請款;補助金額以本部核定計畫總經費百
  分之六十為限,但經本部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九、受補助機構應於當年度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及經費
  收支結算表,向本部辦理核結,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受補助機構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依核定計畫執行;有變更計畫必要者,應檢附本部補助計畫經費調
   整對照表及計畫修正對照表,報本部核定後,始得為之。
 (二)同一案件不得重複向本部或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十一、本部得隨時瞭解、查核受補助機構之執行情形。
   受補助機構未依核定計畫或本要點規定辦理,或執行成效不彰者,
   本部得視情節輕重,分別為下列處理:
  (一)廢止或刪減當年度補助。
  (二)下年度不予補助。
  (三)新年度不受理其申請或作為補助經費增減之依據。
   受補助機構辦理績優者,本部得予以獎勵。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