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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社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070055876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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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公、私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輔導學生成立原住民族社團,充實休閒生
  活,傳承原住民族文化,增進自治及服務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輔導學生成立原住民族社團,應以陶冶生活知能,啟發原住民族
  特殊潛能,並促進多元文化之理解及尊重為目標。

三、學校輔導學生成立原住民族社團,每社團至少十二人,並有原住民學
   生六人以上。

四、本署補助學校輔導學生成立原住民族社團,每學年每校以一個為原則。

五、原住民族社團應辦理下列各款活動之一:
 (一)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研究。
 (二)原住民族族語學習、訓練及演說。
 (三)原住民族傳統樂舞與藝術學習活動。
 (四)原住民族傳統祭儀活動。
 (五)原住民族部落服務與學習。
 (六)其他具原住民族特色活動。

六、學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原住民族社團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輔導
  學生成立原住民族社團計畫及經費概算表,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報
  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列冊送本署。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社團名稱。
 (二)成立目的。
 (三)組織及運作方式。
 (四)活動項目、時間及地點。
 (五)經費項目及金額。
 (六)預期成效。

七、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審查申請案;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
  定計畫及依預算經費核配補助金額後,通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或直轄
  市、縣(市)政府,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其主管之學校
  。

八、本署依本要點規定補助學校,每學年最高新臺幣六萬元,並得視實際
  情形酌予調整。
  前項補助之項目,以原住民族族語或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藝術、
  歷史之鐘點費、交通費、膳宿費、原住民族傳統服裝費、材料費、印
  刷費、場地使用費及雜支為限。

九、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者
  ,最高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
  高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

十、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檢送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結案;直轄市、
  縣(市)政府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
  送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加註意見彙整後,報本署辦理結案。

十一、輔導學生成立原住民族社團之績優人員,學校得報請本署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敘獎或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