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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合作辦理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61800622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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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與國內相關單位合作辦理  
    教育活動之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合作範圍:非本院自行辦理且須提供場地、經費、人力之研討
    會、論壇、工作坊、成果發表會、競賽、演講、研習及培訓等
    相關教育活動。
三、合作對象: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
   (二)國內大學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
   (三)國內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四、合作原則:由本院各單位依研究主軸及業務需要洽談合作對象
    ,並由雙方共同規劃活動之主題、形式及內容。
五、申請方式:由本院各需求單位備妥申請文件,依時限及相關行
    政程序提出申請。
六、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含合作對象、活動名稱、目的、主題、內容、
         參與對象、預期成果、總經費等雙方合作內容。
   (二)其他文件:含活動議程、經費預算表、講者簡歷等資料。
七、申請時限:每年分兩次受理申請案。
   (一)三月:受理當年六月起辦理之活動。
   (二)九月:受理當年十二月起辦理之活動。
    情形特殊者,簽奉核定後專案辦理。
八、審查程序:由本院綜合規劃室簽辦成立審查小組,依據活動主
    題性質、合作規劃、議程安排、成果效益及經費編列等項目辦
    理審核。
九、經費結報:於本院支用經費之項目、標準及程序,應依本院相
    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院各需求單位辦理經費動支及核銷。
十、經雙方同意合作辦理之活動計畫,如因實際需要,須調整活動
    規劃細項,應經雙方同意始得變更。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