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陽明山中山樓(以下簡稱中山樓)場地及設備之使用管理,
以提供使用單位良好之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經政府核准登記或立案之機關團體、公司、法人或各級學校(以
下簡稱申請單位)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使用中山樓場地。
三、使用中山樓場地以文化堂、一樓會議廳、三樓大餐廳、配菜間等
為限。使用時間如下:
(一)配菜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晚上十時。
(二)一樓文化堂、會議廳、三樓大餐廳:
1.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2.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3.晚間六時至十時。
(三)前款情形,申請使用同日同一場地接連二場以上者,得不分
段連續使用。
四、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日之一個月前以書面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函送陽明山中山樓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申請程序:
(一)場地使用申請表(詳見附表一及附表二):由申請單位據實填
寫並加蓋單位負責人印信,如申請單位為機關(學校)應加蓋
機關(學校)印信。
(二)企劃書:
1.應詳載使用場地之日期、時間、場地、流程及活動內容。
2.應敘明場地布置流程、撤場流程及清潔維護計畫。
(三)申請單位如為民間團體應附立案登記證明影本。但機關(學
校)者免。
五、二個以上單位申請使用時間相同,或部分時
間重疊足以相互影響
活動之進行時,其優先使用權依下列順序決定之:
(一)本所自行使用。
(二)提供政府機關執行政策、宣導政令使用。
(三)申請書郵寄送達先後順序。
六、本所對於申請單位之申請,經評估使用情況及活動性質有權決定
是否同意,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七、申請單位應於本所同意申請且收到通知起三日內繳交保證金,十
四日內繳清場地使用費。逾期未繳者,本所得逕予取消場地使用
權,不另行通知。政府機關辦理政令宣傳相關活動或社教團體辦
理相關活動,經本所專案核准者,場地使用費得享優惠。
八、申請單位若中途無故取消使用,已繳交之各項費用將不予返還;
若因天災、事故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得敘明理
由函送本所,經同意始得返還繳交之各項費用(包括保證金)。但
已發生權責之費用(包括保證金),則依實扣除之。
九、申請單位使用場地若有下列情事,本所除得移請有關機關依法令
處理或立即令其中止使用外,並應沒收所繳場地保證金及得停止
其爾後場地使用申請權利:
(一)實際使用與申請時之名目或內容不符者。
(二)申請單位轉讓場地場次與第三人使用者。
(三)有破壞場地之清潔、安全或秩序等,其情節嚴重者。
(四)有損壞建築設備或致人身危險,其情節嚴重者。
(五)有從事
違法情事者。
(六)有妨害公序良俗者。
(七)申請單位所繳之場地保證金扣除費用不足之數,逾一個月以
上尚未清償者。
(八)假借中山樓名義進行不實及不當公開資訊傳播者。
十、本所為確保場地維護及活動品質,得於申請使用日前,視活動內
容擇期召開場地使用協調會,申請單位應協調活動相關人員配合
與會。
十一、申請單位勘察及布置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若有損壞場地情事,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申請單位應指派現場負責人一名,與本所承辦人員聯絡相關
場地使用事宜,並配合相關規定行事,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
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場地勘查時,應會同本所承辦人員,於上班時間內辦理,至
多以三次為限。
(三)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日之五日前將立牌、旗幟、海報或宣
傳標語等送達本所備查,非經同意不得釘掛、膠黏或張貼各
式物品於中山樓內外牆壁、樑柱、玻璃、地面、門窗、天花
板等處所。
十二、申請單位使用場地及各項設備器材應遵守下列事項,違者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一)使用場地及其各項設備器材、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之責。
(二)應嚴守場地使用時間,如有逾時將依逾時收費標準計費。
(三)應指派足夠數量人員監督、要求及維持場地之清潔、安全
及秩序等,若因申請單位使用場地之緣故,致環保、衛生
消防或警察等權責單位依法令開單告發時,申請單位應負
依相關
法令懲處之責(如繳罰鍰等)。
(四)攜進本所之財物、設備、資料等應自行保管,並於使用完
畢後立即運離,若有遺失或毀損,本所概不負責。
(五)中山樓各場地內原有設備及傢俱之配置若因活動需要需有
所變動,應於活動前徵得本所同意。
(六)場地使用完畢後,除應負責將使用場地及各項借用設備點
還予本所人員,亦應負責場地使用後之清潔維護及垃圾清
運,並回復場地原狀。
(七)如需使用中山樓燈光、音響及舞台設施等相關設備,應洽
本所管理人員協助,不得自行啟用;如有加裝強光照明、
錄音錄影或其他電氣設備之需要,應先經本所同意且依指
示裝設,並自備發電設備,以維護場地安全。
十三、申請單位使用各場地應依「陽明山中山樓場地使用收費明細表」
(詳見附表三)規定繳交場地使用費,且所繳場地使用費用應外
加百分之五營業稅。
十四、申請單位應繳交場地保證金每日新臺幣一萬元整,不足一日以
一日計;若使用完畢後且無費用扣除事項得檢據無息發還。
十五、申請單位使用場地所繳交之場地保證金,遇有下列情形者,本
所得逕為適當處理,其費用得自保證金內扣除,不足之數並向
申請單位追償之:
(一)因申請單位使用造成場地、傢俱、擺飾、字畫及其設備器
材之損壞。
(二)因申請單位使用所致之污物、垃圾、廢棄物或非屬場地內
原有物品,未於使用後負責清運完畢或回復場地原狀。
(三)申請單位逾時使用場地。
(四)申請單位使用場地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致應負相
關法令責任或懲處者(如違規罰鍰等)。
十六、因故取消中
山樓場地使用,申請單位須以書面申請取消,其保
證金概不退還。已繳交之場地使用費用,依以下方式辦理:
(一)取消申請在原同意申請使用日之一個月前送達時,退還三
分之二場地使用費用。
(二)取消申請在原同意申請使用日之七日前。但未滿一個月送
達時,退還二分之一場地使用費用。
(三)取消申請送達之日距原同意申請使用日不足七日時,已繳
交之場地使用費用概不退還。
十七、場地使用日經本所同意後,若遇本所主辦活動需優先使用時,
得於場地使用日之十日前洽請申請單位改期或取消,其已繳
交之各項費用 (包括保證金) 得保留或無息退還,申請單位
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損害賠償。
十八、申請單位如因故需改期使用,應於原同意申請場地使用日十五
日前向本所提出書面改期申請,經本所同意後始可改期。其
改期次數以一次為限,且改期後之場地使用日與原同意申請
場地使用日間隔應為一年內。
經本所同意改期使用後,申請單位依原申請使用場次有溢繳費用
情形者,其溢繳費用依實際使用情形辦理退費。
十九、申請單位應確實參照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
規定使用場地,並落實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規定。
二十、租借中山樓場地之廠商,得經本所專案核准享有文創商品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