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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儲蓄帳戶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儲專)字第1112302003A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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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行政院核定之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
  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設置青年儲蓄帳戶,補助青年就學、就業
  及創業準備金(以下簡稱準備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一百零五學年度起,本方案試辦期間,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高
   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以下簡稱青年)。
 (二)本部推薦,經勞動部依本方案之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以下簡稱領航
   計畫),媒合就業之實際在職青年。
  前項第二款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分為二十四個月期或三十六個月
  期,青年應擇一參加。

 

三、青年自受僱且參加就業保險之日起,由本部依勞動部青年就業領航計畫
穩定就業津貼(以下簡稱津貼)核發清冊,依下列規定按季撥付準備金
至協辦金融機構所設之青年儲蓄帳戶:
(一)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二)未滿一個月者,按在職日占按每月之比率乘以五千計算;計算結果有
小數點者,無條件進位。

  前項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包括例假日及休假日。

  第一項補助,青年選擇領航計畫二十四個月期者,至多補助十二萬元;
三十六個月期者,至多補助十八萬元。


四、青年儲蓄帳戶由本部於協辦之金融機構,開立綜合存款儲金總戶,並
  由協辦之金融機構實施分戶管理。

五、青年應自第三點第一項所定參加就業保險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至本
  部指定網站確認基本資料;逾期未確認者,於本部通知確認完竣前,
  暫緩撥付準備金:
 (一)青年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
 (二)雇主名稱、地址、聯絡電話、服務部門與職場導師姓名、職稱及聯
   絡電話。
 (三)青年受僱參加就業保險之投保日期。
 (四)青年離職或轉職日期。

六、青年應於受僱後,每二星期至本部指定網站,填報體驗學習雙週誌;
  未填報者,於補填完竣前,得暫緩撥付準備金。

七、青年因故離職且有意願轉職者,應依勞動部相關規定辦理通知及媒合
  就業,未依規定辦理,或無轉職意願而退出領航計畫者,經勞動部通
  知本部後,本部終止其補助。
  前項轉職期間,以二個月為限;每年轉職一次為限。但青年離職原因
  經勞動部認定屬非自願離職等不可歸責於青年之事由者,其每年轉職
  ,不以一次為限。

八、青年依第二點第二項變更領航計畫就業期間,應至本部指定網站向本
  部提出申請,經本部會同勞動部審查通過後,得於變更後之期間繼續
  領取準備金。

 

九、準備金申請作業,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青年完成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應至本部指定網站,填報
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1、完成證明核發申請書。

2、提領申請書。

3、填報個人指定帳戶之銀行代碼、分行代號及帳號,並上傳
存摺影本。

(二)青年未完成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應至本部指定網站,填報
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1、提領申請書。

2、填報個人指定帳戶之銀行代碼、分行代號及帳號,並上傳存
摺影本。

九之一、準備金發放流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覆核程序:本部就青年所提之申請案件,批次製作覆核名冊,
函請勞動部進行覆核,依勞動部津貼覆核清冊及本部準備金
覆核通過後,本部彙整列冊送協辦金融機構。

  (二)本部進行覆核程序時,如因申請青年未依規定填報或檢附相
關文件,將俟青年補件完成後,始繼續相關撥付程序。

 

  (三)匯款程序:協辦金融機構將應撥付準備金一次匯入青年個人
指定帳戶。撥款手續費由本部負擔。但因填報資料錯誤致退
匯須再次匯款者,後續撥款手續費則由青年負擔。

  (四)青年有第七點未依規定辦理之情形,經本部終止補助,其準
備金發放方式,亦同。


十、青年因故未於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期滿或中途退出計畫後三年內,
  向本部申請領取準備金,經本部通知後,得先解繳國庫,俟青年檢附
  申請書向本部申請,再循預算程序辦理撥付。
  青年因死亡而不能領取準備金者,本部應通知繼承人領取;逾三年未
  領取,得先解繳國庫,俟繼承人檢附申請書向本部申請,再循預算程
  序辦理撥付。

十一、青年得向本部以書面聲明放棄請領準備金。

十二、青年於執行領航計畫期間,不得重複領取本部其他為促進就業之相
   關補助或獎勵金。

 

十三、青年於執行計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

(二)就業期間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日間學制學位。

(三)第一年就業期間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進修學制學位。

(四)為經媒合就業之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
之旁系血親。

(五)違反領航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不予補助範圍以違反期間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就業期間,以青年參加就業保險之投保
日期開始計算。前項所定違反期間,以青年向學校註冊日(或復學註冊
日)起,至不具學籍日或休學日止,計算至「日」。

     執行計畫期間違反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
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其參加本方案之資格。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