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扶助清寒優秀學生及鼓勵成績優秀
學生參與師資培育,培育具社會關懷及教育熱忱之優質專業教師,並
激勵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發展師資培育特色,形塑師資
培育良師典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條件:學校最近一次該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評鑑結果為「通過」。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依各該師資類科師資培育評鑑結果為通過之師資生數
及各該師資類科前一年教師資格考試通過率情形,每學年依比率
核給名額。
(二)補助基準:
1、獎學金額度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2、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上學期為八月至翌年一月,下學期為二
月至七月。
(三)補助限制:不得與本部核發之師資培育公費重複請領,但低收入
戶學生不在此限。
四、甄選機制:
(一)學校每學年至少應甄選一次校內師資生,並以達到甄選基準之低
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為優先,其所占名額
以各校總核定名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未足額錄取者,得流用
於一般生甄選。
(二)甄選項目如下:
1、學業成績表現或筆試,各校得自行訂定基準。
2、面試或適性測驗(例如性向測驗、職涯與人格相關測驗等),
各校得自行訂定基準。
五、師資生受領獎學金期間,應有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事實(含已修畢
者),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學年至少通過一項(類)教學實務能力檢測,惟受領獎學金學
生為大學四年級者,應至少通過一項教案設計或教學演示之檢測。
(二)服務學習、勞動教育或品德教育等相關課程或活動達學校認定之
通過基準。
(三)無償擔任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偏遠地區學校等學童課業輔導工
作或學習扶助,每學期至少三十六小時;另以一學年核定請領獎
學金者,則每學年至少七十二小時。
(四)每學期至少參與一次工作坊(例如師資培育國際學術研討會、領
域教學研究中心成果發表等或經學校採認之相關工作坊)。
(五)至少參與一次本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之師資生潛能測驗
,惟配合學校甄選規定者,不受應在受領獎學金期間受測之限制。
六、成效考核:
(一)學校每學期應辦理教學實務能力檢測,引導師資生專業學習。
(二)學校每學期應結合教學現場人員辦理工作坊。
(三)學校每學期應提報成果報告(如附表一總體成果報告)。
七、經費請款及核結:
(一)經費請款:每學期補助名額經本部核定後,學校應依本部核定公
文所定期限,備文檢附請領表(如附表二)三份及領據一紙報本
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確實執行。
(二)經費核結: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
報告二份報本部辦理核結作業。
(三)經費請撥、支用與結報之相關規定,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訂定獎學金甄選、發放及師資生輔導等相關
規定,並依校內程序核定後實施。
(二)師資生於受領獎學金期間未符合第五點各款規定者,學校應依其
未符合之款數計算獎學金停發之月數,每一款停發一個月之獎學
金。
(三)學校未依規定支用經費或學生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獎學
金或自始不具備受領獎學金資格者,本部應依規定追回補助經費
,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