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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國際交流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060075366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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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教育部訂定之
    原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計畫,培養原住民學生領導知能,增進國
    際視野及格局,加強對國際事務之理解及參與,特訂定本要點。
 
二、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參加本署舉辦之青年領袖營高階訓練結
    訓,擬赴外國進行國際交流者,得依第五點規定向本署申請補助。
 
三、原住民學生擬進行國際交流之國家,以具原住民族文化特色之美
    國、澳洲、紐西蘭為優先。
 
四、國際交流參訪行程之內容,以該國與原住民有關之受保護文化資
    產、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社會教育機構、大學院校、智庫
    研究中心及其他相關地區、組織、機構為主。
 
五、原住民學生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本署每年公告申請截止日
    前,填具報名表,並經就讀學校核轉本署核定;逾期申請者,不
    予受理。
 
六、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與學校代表審查前點申請案後,依行 
    政程序核定補助對象及金額。
 
七、前點審查基準如下:
    (一) 參加第二點青年領袖營高階訓練在營表現:占百分之二十。
    (二) 在學期間學期英語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三) 其他特殊優良表現:占百分之二十。
    (四) 口試:占百分之四十。
 
八、依本要點補助之原住民學生,每年以二十五人為限;參訪行程,以
    八日至十二日為原則;學生每五人,配置隨團輔導教師一人;教師
    及原住民學生,每人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九、受補助原住民學生應於回國後二個月內撰寫返國心得報告,並視需
    要,參加本署自行或委託學校或機構辦理之成果發表會、經驗分
    享、檢討會、本補助申請說明會及其他活動。
 
十、前點活動委託辦理者,受託學校或機構應於參訪行程結束後二個月
    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要點規定,檢送成果報告報
    本署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