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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54344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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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辦理總統教育獎(以下簡稱本獎項),鼓勵及培育學生能以
  順處逆,發揮人性積極面,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辦理本獎項之遴選、頒獎表揚與獲獎學生後續發展及資源連結之協
  助,設總統教育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下設遴選分組委員會及發展分組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遴選分組委員會:
  1、網路報名及書面推薦報名。
  2、初審評選作業。
  3、複審評選作業及實地訪視。
  4、獲獎名單公布。
  5、頒獎及表揚作業。
  6、獲獎學生獎助學金撥付。
  7、編撰獲獎學生芳名及事蹟錄。
  8、其他有關遴選、頒獎及表揚相關事項。
 (二)發展分組委員會:
  1、獲獎學生後續發展資料之建立。
  2、獲獎學生就學情形之追蹤及資訊之提供。
  3、獲獎學生就業情形之追蹤及工作媒合之協助。
  4、獲獎學生公、私部門資源連結之協助。
  5、獲獎學生後續發展之定期追蹤。
  6、獲獎學生社群交流平臺建置之協助。
  7、其他有關本獎項社會資源之連結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總統府代表、行政院代表、教育部部長、教
  育部業管次長、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署長五
  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六人,由總統府就各界素孚眾望人士聘兼之
  ;召集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
  ,得依其專業領域補派(聘)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政府機
  關擔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遴選分組委員會委員,由本會委員兼任之;召集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
  。
  遴選分組委員會下設初審評選會及複審評選會;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初審評選會:
  1、分為大專組、高中組、國中組及國小組四組;大專組及高中組之
    主辦單位為教育部,國中組及國小組之主辦單位為直轄市、縣(
    市)政府。
  2、前目各組委員,由主辦單位就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主管代表、學
    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各組召集人,由主辦單位自委員中
    遴聘或委員互推之。
 (二)複審評選會:
  1、分為大專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四組,主辦單位為教育部
    。
  2、前目各組委員,由主辦單位就本會委員六人及教師代表、學校行
    政主管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召集人四人,於本
    會第一次會議中,由上開本會委員六人互推產生。
  前項初審評選會及複審評選會之組成人數及作業方式,於當年度總統
  教育獎實施計畫定之。
  遴選分組委員會委員、初審評選會及複審評選會委員,應遵守利益迴
  避原則,且應與報名或接受推薦學生就讀之學校間,避免評選工作事
  務以外之接觸或活動。

五、發展分組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
  育部業管次長兼任,其餘分組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本會委員二人:由本會自第三點第一項總統府聘兼委員中推派。
 (二)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經濟部、國教署、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及教育
   部終身教育司代表六人:由教育部聘(派)之。
 (三)專家學者、企業人士及社會人士代表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教育部聘
   任之。
  前項分組委員任期,除第一款為一年外,其餘均為四年,期滿得續派
  (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依其專業領域補派(聘)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政府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分組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六、本會或各分組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列席
  。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教署署長兼任,承本會召集人指示,辦理
  本會相關行政事務;並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國
  教署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高中及高職教育組、原住民族與少數族群
  及特殊教育組及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指派代表擔任工作人員,協
  助相關事宜。

八、本會及分組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每年應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遴選分組委員會依教育部所定總統教育獎遴選實施計畫之工作項目及
  時程,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發展分組委員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十、本會及分組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開會時,本會及遴選分組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發展分組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
  本會及分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及分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政府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因
  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並得發言及參加表決。

十一、本獎項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推薦對象為具中華民國籍,就讀國內下列公、私立學校之在學學
    生:
   1、大專組:大專校院,包括二年制專科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後
     二年、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
   2、高中組:高級中等學校,包括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
     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及
     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
   3、國中組:國民中學。
   4、國小組:國民小學。
  (二)推薦對象獲推薦之條件,為於逆境中,仍能奮發向上及樂觀進取
    ,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發揮服務奉獻、孝行表現、友愛行為或體恤他人等情懷,對社
     會風氣有良善影響,足堪楷模。
   2、語言、藝術、薪傳技藝、技能、科學、科技、資訊、體育、創
     新研發或其他領域,具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
  (三)遴選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評選作業應就報名或推薦案逐案進行
    審查後,提出審查通過名單,並具體敘明審查通過之理由。

十二、曾獲得本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或接受推薦。但屬不同教育階
   段,且提出新具體事蹟及佐證資料者,不在此限。

十三、本獎項,每年辦理一次。
   每位獲獎學生,由總統頒發獎助學金、獎狀一紙及獎座一座;其獎
   勵經費,由教育部年度預算支應。
   每年獎勵名額,以四十八人至五十六人為原則;各組名額及獎助學
   金金額,規定如下:
  (一)大專組:六人至八人,每人新臺幣(以下同)二十五萬元。
  (二)高中組:十人至十二人,每人二十萬元。
  (三)國中組:十六人至十八人,每人十五萬元。
  (四)國小組:十六人至十八人,每人十五萬元。
   受推薦參加總統教育獎複審而未獲獎者,得由教育部頒發奮發向上
   獎之獎狀一紙及學生每人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