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人員取得原住民族語言
能力證明書(以下簡稱族語能力證明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人員(包括編制內專任教
師、代理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
三、獎勵基準:依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取得族語能力證明書,
且於申請時仍在職。
四、獎勵方式: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初級認證合格,嘉獎一次;原住民
族語言能力中級認證合格,嘉獎二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高級以
上認證合格,記功一次。相同語言別及等級之獎勵,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程序:符合第二點規定之人員,應檢附族語能力證明書影本,
於當年度族語能力證明書寄發後六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或幼兒園提
出申請。
六、本要點生效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得於本要點生效後向服務學校
或幼兒園提出申請。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