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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6 04: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二)字第1142201781A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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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
    ,以落實高等教育品質保證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要點所稱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學校依據自身需求,自行洽經本部或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
      會認可之國內專業評鑑機構,申請辦理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
      證、學院(門)認證者。
  (二)學校依據自身需求,自辦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並將自辦
      結果送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認定。
 
四、補助基準:
  (一)採定期定額之方式補助學校,五年內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申請國內專業評鑑機構辦理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學院(
      門)認證者,醫學系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其他系(科)
      所、學位學程,每一系(科)所、學位學程補助十萬元。辦理學院(
      門)認證者,以參與之系(科)所、學位學程予以補助。
  (三)自辦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並將自辦結果送財團法人高等
      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認定者,每一系(科)所、學位學程補助二萬元。
 
五、補助方式:
(一)本部編列預算: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有需求之學校應自行提報「預
      計辦理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一覽表」(如附表一)予本部
      ,並檢附國內專業評鑑機構受理之證明文件,本部將據以籌編次年度
      經費,並於次年度依學校所報實際完成辦理情形覈實補助。
(二)學校申請撥款: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附下列資料報本部,請領前一
      年度所提報「預計辦理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一覽表」之補
      助款:
    1、「實際完成辦理系(科)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清冊及經費統整表」
      (如附表二)。
    2、評鑑機構完成辦理之結果證明文件。
    3、評鑑機構收據影本。
(三)本部依學校支付評鑑機構實際支出及前點補助基準覈實補助,學校應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結報。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