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大學原住民專班加強課程資
源、提升教學研究品質及強化學生就業輔導,改善原住民專班辦理現
況為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經本部核准設立原住民專班之國內各公私立大學(以下簡
稱學校)。
三、補助範圍:本部補助各校原住民專班所需經費,學校得就下列項目申
請補助:
(一)開辦費:第一年新設原住民專班之開辦費用。
(二)人事費:專班專任教師及專任助理薪資。
(三)課程相關經費:
1、辦理原住民專班之原住民族語教學、原住民傳統藝術研習相關
課程或活動。
2、配合原住民族地區特色,辦理原住民專班學生職場培訓、實習
或就業輔導等課程或活動。
3、辦理原住民專班學生生活及課業輔導相關活動。
4、原住民專班畢業生涯規劃、畢業生就業追蹤與輔導、返鄉服務
等相關課程或活動。
5、辦理跨校性原住民專班課程資源整合、跨校性原住民專班教師
教學資源整合等相關活動。
6、其他提升原住民族教育之課程、教學或活動。
四、經費補助與支用原則:
(一)以學校為申請單位,每校申請補助計畫以學年度為單位,本部依
審查結果,補助原則如下:
1、開辦費:一次性補助新設原住民專班所需之開辦費用,最高補
助新臺幣二百萬元;補助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資本門以
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2、人事費:
(1)專任教師:每專班補助一名專任教師,每年補助新臺幣一
百二十萬元;不足經費由學校自籌支應。
(2)專任助理:每專班補助一名專任助理,依各校計畫助理薪
資標準聘任,每年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不足經費由學校
自籌支應。
3、課程相關經費:每校申請補助總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
為原則。但設有二個原住民專班以上學校,另依審查結果核定
,不在此限。
(二)申請補助專班專任教師人事費之學校,應聘任符合課程規劃需求
專長之專任教師,並以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為優先,不得由其他
系所既有師資進行調配。學校聘任專案教師者,應提出輔導轉任
專任教師之機制。
(三)學校應審慎評估各申請計畫之需求性、經費執行能力,並確實估
算計畫所需金額,提報金額以計畫期程內可執行完畢者為原則;
未依規定辦理或計畫書未臻完備者,不予受理。
(四)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或以相同計畫向其他機關
申請補助;經本部查有不實或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計畫者,
補助款應予追繳。
(五)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藝能相關課程教學需求,得用於遴聘原住
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之兼任支援教學人員。
(六)計畫之實施涉及原住民專班與校內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共同辦
理者,經費編列與執行應確實統整分工,且不得重覆。
五、申請及審核作業:
(一) 申請作業:本部每年通函各學校,符合申請條件之學校於通函所
定期限內,函送申請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 申請計畫:包括學校原住民專班基本資料(包括專班現行課程、
教學、學生輔導概況)、計畫目標、符合第三點之工作計畫、執
行期程、績效目標、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其他補充資料等內容。
(三) 審核方式:由本部召開審查會議,並得視計畫性質聘請專家學者
協助審查。
六、經費撥付與結報:
(一)學校申請計畫經本部同意補助者,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
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學校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應檢附成果報告、本部計畫
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辦理結報事宜。
七、成效考核:
(一) 經核定補助後,學校因故須變更計畫內容或取消辦理者,應事先
函報本部同意;取消辦理者,應繳回補助款,不得勻支至其他項
目。
(二) 受補助之學校應依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管理考核機制,定期檢
視預期成效及計畫目標實際達成率;有關課程資源、教學品質、
學生輔導等項目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本部考核、核准續辦及補助之
依據。
八、本部得併同學校相關經費補助案,到校訪視、查核帳目及計畫執行進
度與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