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監督動物實驗管理與使用,
以維護及提升研究水準,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實驗動物照
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設置「國立自然科學博
物館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負責督導、管理及審查本館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等相關事宜
,其任務如下:
(一)審核本館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提供本館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三)提供本館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四)監督本館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是否確實依審核結果進行
動物科學應用。
(五)提供本館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年度監督報告。
(六)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結果應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
,並應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
(七)本館如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應將審核通過之該
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
(八)受理本館違反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九)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指引,督導本館之科學應
用。
前項第五款之年度監督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六款之內部查核項目如下:
(一)軟體查核:包括本館政策與職責、動物健康與照護及動物飼養管理
。
(二)硬體查核:包括動物飼養區域與供應區域、儀器與設備及動物手術
或實驗場所。
三、本會委員由三人以上組成,其中應包括獸醫師及非隸屬於本館之外部
委員各一人以上。
前項之外部委員,應優先由非動物實驗研究背景者擔任,且不得
具獸醫師資格。
第一項本會應置召集委員一人,由本館學術副館長擔任,執行秘
書一人,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十二小時以上,
並取得合格證書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成員兼任。
前項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以三年為限。
前項委員之組成由館長聘任本館專任人員組成,其中應包括獸醫
師及外部委員。
委員聘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委員為無給職。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任務之整合、協調及執行,並擔任本會之聯
絡窗口,並得設置各工作小組及其工作人員數名,依其任務分組兼掌
其職,均承召集委員任命,處理本會任務,小組成員為無給職。
五、本會每半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辦理第二點
規定之事項。
六、本會召開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
;會議之決議需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為通過。
七、本會召開會議得邀請相關人員或專家列席。
八、執行本會相關工作之經費,由本館統籌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