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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2: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實驗(習)場所事故災害訪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70130584B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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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掌握學校依校園安全及災害通報作業要點
  第五點填報之實驗(習)場所事故災害之狀況,並訪查其發生原因,
  提出適切改善建議,以降低各校之事故災害發生率,並為落實職業安
  全衛生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於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作業要點所定日數,以工作日計算。

四、事故災害訪查流程:
  (一)知悉通報:學校應於知悉事故後,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
    作業要點主動上網填報本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
    訊系統。
  (二)初步調查:本部接獲校安事故通報後與學校進行電話聯繫,確認
    為實驗(習)場所事故災害,並將校安通報之學校實驗(習)場
    所事故災害資料匯入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學校並應至學校安全
    衛生資訊網確認內容。
  (三)判定:本部依據初步調查結果,根據其危害程度之嚴重性及特殊
    性判定事故災害類型為重大事故、指定事故及其他事故。其判定
    基準如下:
    1、重大事故:
      (1)發生死亡災害。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或傷
        勢嚴重。
    2、指定事故:具有急迫性之重大事故、特殊性之其他事故或因
      新聞媒體關注事故。
    3、其他事故:非屬前二目之事故。
  (四)聯繫:
    1、重大事故:
      (1)本部判定為重大事故後,本部應通知學校,學校校園安
        全及環安衛相關單位應於接獲本部通知八小時內依據校
        安通報序號,至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填寫學校實驗(習
        )場所事故災害速報表(附件一)。
      (2)學校環安衛相關單位依據事故災害調查結果,至學校安
        全衛生資訊網更新事故內容、經過、處理情形、分析及
        對策。
    2、指定事故:
      (1)本部判定為指定事故後,請學校校園安全及環安衛相關
        單位應於接獲本部通知指定時間內,依據校安通報序號
        至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填寫學校實驗(習)場所事故災
        害速報表(附件一)。
      (2)學校環安衛相關單位依據事故災害調查結果至學校安全
        衛生資訊網更新事故內容、經過、處理情形、分析及對
        策。
    3、其他事故:學校至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確認內容後即結案,
      無需進行實地訪查。
  (五)訪查評估:重大事故或指定事故於學校完成速報表後,依下列方
    式評估:
    1、本部主管之學校,由本部依據下列基準判斷是否需進行實地
      訪查,並通知學校:
      (1)事故初步調查結果及速報表是否能明確判斷災害發生原
        因。
      (2)事故初步調查結果及速報表是否已可給予學校適當改善
        建議。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本部將併同災害速報
      表及實地訪查之判斷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由其評
      估是否需進行實地訪查,並完成改善追蹤。
  (六)實地訪查與報告及時間:
    1、實地訪查:
      (1)重大事故:學校接獲通知後三日內排定訪查時間。
      (2)指定事故:學校依指定時間排定實地訪查。
      (3)本部主管之學校,由本部派員前往訪查,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主管之學校,由本部通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前往訪查。
    2、實地訪查單位或人員:本部主管之學校,由本部派員或委託
      專家學者(簡稱訪查委員)或單位(簡稱訪查單位)前往訪
      查。
    3、實地訪查報告:訪查委員應於訪查之次日起三日內完成訪查
      報告(附件二),本部於接獲訪查報告之次日起十日內函請
      學校提改善報告。
  (七)改善追蹤:
    1、改善報告:學校收到本部函請學校提改善報告之公文後,應
      於三十日內向本部提出學校實驗(習)場所事故災害訪查改
      善報告(附件三)。
    2、後續追蹤:本部接獲學校改善報告,交由原訪查委員或訪查
      單位評估後,需持續追蹤者,於事故災害訪查後三個月至四
      個月再次前往學校進行實地訪查,並追蹤其改善情形。

五、學校人員知悉所屬學校發生實驗(習)場所事故災害事件,應以口頭
  或書面告知學校校園安全及環安衛相關單位;學校獲悉實驗(習)場
  所事故災害事件後,應依相關規定啟動必要處理機制,並於時限內完
  成法定通報及校安通報網通報。

六、學校應指定單位及專人為實驗(習)場所管理及事故災害事件通報作
  業窗口。

七、前二點所列相關人員,對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八、學校應將實驗(習)場所事故災害事件處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信箱通報知各該主管機關,以利實驗(習)場所事故災害
  事件訪查之聯繫事宜。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