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掌握學校依校園安全及災害通報作業要點
第五點填報之實驗(習)場所事故災害之狀況,並訪查其發生原因,
提出適切改善建議,以降低各校之事故災害發生率,並為落實職業安
全衛生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於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作業要點所定日數,以工作日計算。
四、事故災害訪查流程:
(一)知悉通報:學校應於知悉事故後,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
作業要點主動上網填報本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
訊系統。
(二)初步調查:本部接獲校安事故通報後與學校進行電話聯繫,確認
為實驗(習)場所事故災害,並將校安通報之學校實驗(習)場
所事故災害資料匯入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學校並應至學校安全
衛生資訊網確認內容。
(三)判定:本部依據初步調查結果,根據其危害程度之嚴重性及特殊
性判定事故災害類型為重大事故、指定事故及其他事故。其判定
基準如下:
1、重大事故:
(1)發生死亡災害。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或傷
勢嚴重。
2、指定事故:具有急迫性之重大事故、特殊性之其他事故或因
新聞媒體關注事故。
3、其他事故:非屬前二目之事故。
(四)聯繫:
1、重大事故:
(1)本部判定為重大事故後,本部應通知學校,學校校園安
全及環安衛相關單位應於接獲本部通知八小時內依據校
安通報序號,至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填寫學校實驗(習
)場所事故災害速報表(附件一)。
(2)學校環安衛相關單位依據事故災害調查結果,至學校安
全衛生資訊網更新事故內容、經過、處理情形、分析及
對策。
2、指定事故:
(1)本部判定為指定事故後,請學校校園安全及環安衛相關
單位應於接獲本部通知指定時間內,依據校安通報序號
至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填寫學校實驗(習)場所事故災
害速報表(附件一)。
(2)學校環安衛相關單位依據事故災害調查結果至學校安全
衛生資訊網更新事故內容、經過、處理情形、分析及對
策。
3、其他事故:學校至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確認內容後即結案,
無需進行實地訪查。
(五)訪查評估:重大事故或指定事故於學校完成速報表後,依下列方
式評估:
1、本部主管之學校,由本部依據下列基準判斷是否需進行實地
訪查,並通知學校:
(1)事故初步調查結果及速報表是否能明確判斷災害發生原
因。
(2)事故初步調查結果及速報表是否已可給予學校適當改善
建議。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本部將併同災害速報
表及實地訪查之判斷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由其評
估是否需進行實地訪查,並完成改善追蹤。
(六)實地訪查與報告及時間:
1、實地訪查:
(1)重大事故:學校接獲通知後三日內排定訪查時間。
(2)指定事故:學校依指定時間排定實地訪查。
(3)本部主管之學校,由本部派員前往訪查,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主管之學校,由本部通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前往訪查。
2、實地訪查單位或人員:本部主管之學校,由本部派員或委託
專家學者(簡稱訪查委員)或單位(簡稱訪查單位)前往訪
查。
3、實地訪查報告:訪查委員應於訪查之次日起三日內完成訪查
報告(附件二),本部於接獲訪查報告之次日起十日內函請
學校提改善報告。
(七)改善追蹤:
1、改善報告:學校收到本部函請學校提改善報告之公文後,應
於三十日內向本部提出學校實驗(習)場所事故災害訪查改
善報告(附件三)。
2、後續追蹤:本部接獲學校改善報告,交由原訪查委員或訪查
單位評估後,需持續追蹤者,於事故災害訪查後三個月至四
個月再次前往學校進行實地訪查,並追蹤其改善情形。
五、學校人員知悉所屬學校發生實驗(習)場所事故災害事件,應以口頭
或書面告知學校校園安全及環安衛相關單位;學校獲悉實驗(習)場
所事故災害事件後,應依相關規定啟動必要處理機制,並於時限內完
成法定通報及校安通報網通報。
六、學校應指定單位及專人為實驗(習)場所管理及事故災害事件通報作
業窗口。
七、前二點所列相關人員,對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資料應負保密責任。
八、學校應將實驗(習)場所事故災害事件處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號碼
、電子郵件信箱通報知各該主管機關,以利實驗(習)場所事故災害
事件訪查之聯繫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