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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輔導及驗證審查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100072885B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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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
  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並為增進我國各大專校院對職安法之了解,提
  升安全衛生人員安全衛生知能,協助建置符合法令規定之安全衛生管
  理制度或系統,提供改善建議,確保其管理制度或系統能有效運行並
  落實執行,以保障校園內工作者之安全及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指大專校院依其規模訂定相
  對應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設置安全衛
  生組織與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等措施之管理制度。
    本要點所稱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大專校院依其規模、性質
  ,推行各項管理措施與制度,透過規劃(Plan)、執行(Do)、查核
  (Check)及改善(Act),建立包括安全衛生政策、組織設計、規劃
  與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之系統化管理體制。

三、各大專校院向本部申請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輔導,本部得視各大專
  校院規模與類型及各校對自身校園安全衛生管理之需求,提供校園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輔導或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輔導。
    學校於輔導期間有執行困難者,本部得停止輔導。

四、本要點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輔導對象及項目如下:
  (一)輔導對象:
    1、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下學校: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
      條之一規定,學校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學校有意願建置部分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者,本部將
      協助其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及各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2、勞工人數三十一人至九十九人學校: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計畫及相關執行紀錄或文件,本部依各校實際狀況,協助
      其建置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其內容包括職業安全衛
      生政策、適當之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及各項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計畫。
    3、勞工人數一百人以上學校: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相關執行紀錄或文件及管理規章。本部依各校實際狀況,協
      助其建置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其內容包括職業安全
      衛生政策、適當之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各項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及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二)輔導項目:前款所定各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項目,由本部
    另定之。

五、本要點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輔導對象、項目及類別如下:
  (一)輔導對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二所定第二類事業
    勞工人數達五百人以上學校。
  (二)輔導項目: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立準則,由本部另定
    之。
  (三)輔導類別:前款輔導分為二類。第一類為自主管理輔導,第二類
    為實務管理輔導。

六、大專校院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輔導與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
  統之自主管理輔導程序,以三場次或二場次入校輔導方式進行,評估
  輔導程序如圖一。各校每次輔導原則由二位至三位輔導委員共同參與
  ,輔導內容如下:
  (一)第一次輔導:了解學校目前執行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現況,
    確認學校依法所需建置者為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或校園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作為後續輔導參考依據。本次輔導將優
    先檢視各校之安全衛生管理基礎事項(例如:各校之安全衛生政
    策、安全衛生管理組織與人力配置等)並初步檢視各校之校園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之文件,以提供校園執行校園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系統之方向及重點。
  (二)第二次輔導:屬實質文件輔導,輔導委員依輔導查核表逐一審視
    各校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並提出主要
    缺失及建議予學校,並追蹤學校執行輔導委員第一階段輔導所提
    出之建議之改善情形。
  (三)第三次輔導:綜合檢討及追蹤前二次輔導之缺失修正狀況,針對
    未完備之處提出後續改善之重點,並視需要協助校方進行校園訪
    視,以了解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執行之狀況。
    前項每次輔導參與之委員由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背景或具有勞動檢
  查背景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並推派其中一人為輔導委員長。

七、大專校院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實務管理輔導程序,以三場次
  或二場次入校輔導方式進行,評估輔導程序如圖二。各校每次輔導原
  則由二位至三位輔導委員共同參與,輔導內容如下:
  (一)第一次輔導:了解學校取得自主管理效期證書後二年期間內,持
    續自主執行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執行狀況,並針對學校
    遭遇之困難提供建議及由輔導委員針對受輔導學校風險較高之系
    所實驗室,遴選二間至三間實驗室,作為該年度校園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系統之實務管理輔導對象,並規劃輔導執行目標。
  (二)第二次輔導:針對第一次輔導所選出之實驗室進行實際訪查,以
    了解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落實於實驗室之情況,並針對其
    缺失提出改善建議。
  (三)第三次輔導:針對第一次所擬定之目標執行結果及第二次實地訪
    查缺失改進情形進行審查,評估目標執行結果之完成度。

八、各類型及各次輔導均以本部訂定之各種輔導查核表進行輔導。輔導委
  員依查核表之規定查核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程序之完成狀況
  給予通過(Y)、部分通過(PY)、未通過(N)及不適用(NA)四種
  評級,四種評級之定義如下:
  (一)通過(Y):指受輔導學校已完成大部分該項程序或制度之訂定
    (完成率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部分通過(PY):指受輔導學校僅部分完成該項程序或制度之訂
    定(完成率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
  (三)未通過(N):指受輔導學校未依規定完成該項程序或制度之訂
    定(完成率未達百分之五十)。
  (四)不適用(NA):指受輔導學校無須依規定訂定該程序或制度。
    各校之輔導成果將依前項之評級予以評分,其評分公式如下:
    S={[(A×1)+(B×0.5)+(C×0)]/(A+B+C)}×100%
    其中S為受輔導學校之總得分;A為所有獲得「通過」之項目總數;B為
  所有獲得「部分通過」之項目總數;C為所有獲得「未通過」之項目總
  數。

九、各校輔導過程中,輔導委員均應繕寫輔導報告並將所查核之缺失及建
  議確實載入,並由輔導委員簽名確認,報告正本由本部留存,副本提
  供學校作為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及系統修正之參考。
    輔導成果報告之格式內容,由本部另定之。

十、本部得視各大專校院參與輔導之結果,辦理驗證審查,以確認各參與
  輔導學校建置與執行之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均符合規定,並具自主
  管理之能力。
    本部辦理前項驗證審查時,得委託專業團隊籌組驗證審查會,邀請專
  家學者、職業安全衛生主管機關及績優學校代表擔任驗證審查委員。

十一、當年度受輔導學校均完成所有入校輔導後,由輔導委員共識推薦具
   資格之學校進行驗證審查。
      前項具資格之學校,指其各項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或程序之
   完成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或完成率雖未達百分之八十,其於該年
   度輔導過程表現積極配合,且未完成項目易達成者。

十二、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及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自主管
   理之驗證審查重點,包括:
   (一)本部要求之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與程序是否已文件化及
     制度化。
   (二)現行訂定之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與程序是否合理、明確
     ,並與學校安全衛生政策一致。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人力是否依法建置。
   (四)學校最高管理階層是否實際參與該校之安全衛生管理。
   (五)已執行之各項紀錄是否確實納管並妥善保存。
      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實務管理之驗證審查重點,包括:
   (一)校方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及程序是否依規定持續執行,
     並留有相關紀錄。
   (二)受訪視之實驗室之各項管理是否與制度或程序相符。
   (三)受訪視之實驗室之管理人員對於應執行之事項是否清楚明瞭,
     並確實執行。

十三、各校驗證審查均應至少二名至三名驗證委員參與,並依本部訂定之
   驗證審查表進行審查。
      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驗證審查依各校評分成績評定之,其基
   準如下:
   (一)總得分為未滿八十分者:未通過審查。
   (二)總得分為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通過審查,獲得二年管
     理效期。
   (三)總得分為九十分以上者:通過審查,獲得三年管理效期。
      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審查依各校評分成績評定之,其基
   準如下:
   (一)總得分未滿七十分者:未通過審查。
   (二)總得分為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通過審查,獲得一年管
     理效期。
   (三)總得分為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通過審查,獲得二年管
     理效期。
   (四)總得分九十分以上者:通過審查,獲得三年管理效期。

十四、前點獲得驗證審查通過之學校,由本部授予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制度或管理系統效期證書,並得予以獎勵。

十五、各年度中途退出輔導及未獲得推薦具驗證審查資格之學校於依輔導
   建議確實修正改善後,得重新報名參與輔導,並由第一次輔導開始
   進行。
      各年度未獲驗證審查通過及僅獲得一年管理效期之學校於依輔導建
   議確實修正改善後,得重新報名參與輔導,並得由第二次輔導開始
   進行。

十六、完成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輔導並取得二年以上管理效期之學
   校,得於管理效期屆滿前半年,再次申請效期展延驗證,以確保學
   校之管理制度能永續運作。

十七、完成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自主管理輔導並取得二年以上管
   理效期之學校,於管理效期屆滿前半年,得選擇申請本部自主管理
   效期展延驗證,或申請實務管理輔導及驗證審查。

十八、完成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實務管理輔導並取得二年以上管
   理效期之學校,於管理效期屆滿前半年,得向本部申請效期展延驗
   證,或自行尋求外部專業與獨立之人士或機構進行外部驗證,以確
   保學校之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永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