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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6: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各級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深化推動紫錐花運動宣教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五)字第1070186961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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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深化推動紫錐花運動實施計畫
  ,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縣(市)聯絡處、各級學校、民
  間團體及本部補助設立之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學校
  (以下簡稱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學校)等,結合社
  區整體資源,倡導健康休閒活動,協助青年學子拒絕各式毒害,建立
  優質學習環境,廣收深化推動紫錐花運動實施之宏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

  (一)本部縣(市)聯絡處。

  (二)各級學校。

  (三)民間團體: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

  (四)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學校。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前點補助對象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相關宣教活動者,均
  得申請補助;其補助原則如下:

  (一)本部縣(市)聯絡處:以推動紫錐花運動各項防制(治)工作、
    督導及協助各級學校執行藥物濫用三級預防策略為主,經本部審
    核同意得全額補助。

  (二)各級學校:辦理「三級預防-高關懷學生輔導」等,經本部審核
    同意得全額補助;其他辦理校際活動及推廣社區宣教,以部分或
    酌予補助為原則,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並不得超
    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九十。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屬學
    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三)民間團體:以辦理校園反毒巡迴宣教及結合社區資源辦理防制藥
    物濫用宣教活動為主,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並不
    超過核定計畫金額百分之五十。

  (四)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學校:以推動及協助分區
    學校執行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工作為主,經本部審核同意得全額補
    助。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學生藥物濫用各項防制(治)工
    作為主,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四、申請作業:

  (一)本部縣(市)聯絡處、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學
    校:依本部深化推動紫錐花運動實施計畫工作重點,擬具年度計
    畫,於每年十二月份備函向本部申請;其他專案性質活動得個案
    備函向本部申請。

  (二)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具公文、活動
    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民間團體並應檢附立案登記證書),向本
    部申請;除學校依本部專案計畫辦理之活動外,每年申請補助以
    二次為限,且每年十月十日以後不再受理其申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相關規定向本部申請。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補助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等方式及表格,應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考核: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核准、未
  依規定時限辦理核結,或活動成果報告與事實不符及辦理績效不彰者
  ,均列為下次申請補助審查之參考。

七、其他:

  (一)宣教活動實施對象以學生及社區青少年為主,一般民眾為輔。

  (二)活動內容,不論動、靜態,應符合藥物濫用防制工作宣教之精神
    ;計畫書內應具體說明宣導方式、活動流程及預期成效等。

  (三)主辦單位如向參加人員酌收費用,應於計畫中載明收費額度,及
    其在總經費中所占比率。

  (四)申請單位應按計畫時程進行活動,如因故變更,應報本部核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