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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10 07: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少年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7454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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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青少年參與教育
    公共事務,廣徵青少年對教育公共事務之建言,並建立本署政策諮詢
  管道,設置本署青少年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
  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青少年之國民基本教育及學前教育建言平臺。
(二)倡導青少年之國民基本教育及學前教育公共參與。
(三)協助諮詢擬訂與推動青少年相關教育政策及計畫。
(四)協助學校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發展。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主管業務之副署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署署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青少年代表十三人至十五人:透過公開報名及遴選規定,遴聘十二
      歲至二十四歲青少年擔任;其中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高級中
      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且任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機關代表六人:由本署高級中等教育組、國中小教育組、學前教育
      組、原民特教組、學務校安組及體育衛生組單位人員兼任,並以單
      位主管兼任為原則。
  本署得聘專家、學者,及學校代表若干人,擔任本會顧問並列席之。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派)任者,由本署解
    聘(改派)之:
(一)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相關法令
      ,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二)有損害本會公信力之情事,或有其他損害本會公信力之虞之不適任
      情事。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青少年代表自第三屆起連選得連任一屆。
  本會委員為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調整。
  青少年代表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本署署長得予補聘;其補聘程
    序以當屆公開遴選產生之備取委員依序遞補為原則,並應符合前點第
    一項第一款所定比例規定。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前項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學務校安組組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
  由本署署長依工作性質,就本署相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
    指定其他委員代理或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本會必要時得設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派委員擔任主持人,負責本會
    有關任務議題之研討及規劃。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以機關代表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學校人員列
    席。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七、本會決議事項,經本署核定後,應分送各相關單位執行,並列管追蹤
  執行進度。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署名義行之。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