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14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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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六)字第1152502188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立法理由:
1080117立法理由.pdf
1130306立法理由.pdf
1150730立法理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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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為鼓勵有志從事華語教學者,提升其對外華語教學能力,確立其專業資格
,教育部委由機關(構)或團體辦理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
參加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者,任一筆試科目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
百元,口試科目新臺幣五百元。
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
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