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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辦理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四)字第1080042720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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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校辦理學生抵免科目學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左列學生得申請抵免科目學分:
  (一)轉科生
  (二)轉學生
  (三)新舊課程交替學生(含復學生、重修舊課程不及格學生)
  (四)重新入學新生
  (五)夜間部選讀生考取正式生
  (六)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考取正式生

三、各校依左列規定辦理抵免科目
  (一)科目名稱及內容皆相同或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或科目名稱及
    內容不同而性質相近者,得互為抵免。
  (二)共同科目各學群內選開科目得互為抵免。
  (三)校訂科目得以已修習及格之必修或選修科目學分,列抵免修。
  (四)高級中學學校教學科目得依三之(一)規定抵免五年制一、二年
    級科目學分。
  (五)五年制與二年制之科目學分得依三之(一)規定互為抵免。
  (六)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必要時得經甄試後再予抵免。

四、學分以多抵少者,以少學分登記;以少抵多者,其缺修學分依左列原
  則處理:
  (一)以原校或原科所修相等於部定之科目學分,抵免轉入後學校或科
    別自行提高之科目學分者,所缺學分得免補修。
  (二)如為部定必修科目學分,其不足學分未超過二學分得免修;其不
    足學分超過二學分(含)以上者,應補修。
  (三)如為校定必修科目學分,其不足學分未超過二學分得免修;其不
    足學分超過二學分(含)以上,由學校自行決定。
  (四)如為校定選修科目學分,得免修。

五、學生辦理抵免後應修學分數規定:
  (一)學生經抵免科目學分後,每學期所修學分數依專科學校規程第十
    條規定辦理為原則。
  (二)申請抵免科目學分者除新舊課程交替學生外,其畢業總學分、共
    同科目各學群、專業基礎科目、專科核心科目所修學分數均須達
    到部定最低學分數,但校訂必修科目由各校自行決定之。
 
六、原修舊課程學生復學後修課規定:
  (一)學生復學後依新課程續修為原則,復學前已修及格科目學分全部
    採計,其畢業學分數依學生修讀新舊課程比例自行核處。
  (二)學生復學前未修或不及格之必修科目,依新課程標準及左列規定
    重(補)修:
        1.舊課程為必修科目,新課程調為選修科目者,得免修。
        2.新課程未開設該科學分者,得修讀相關科目學分替代之。
        3.該科目在新課程之學分數少於舊課程時,得免修不足之學分。
  (三)學生復學後續修各學期之科目學分,如於舊課程中已修習及格者
        ,得免修。
  (四)學生於下學期復學時,對於有學習先後順序之全學年必修科目,
        得由各校自行決定是否補修先修之科目。
  (五)其他科目抵免及修習學分數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七、左列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後,得視其免修學分數多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但至少須修業一年,始可畢業。
  (一)重考入學新生。
  (二)夜間部選讀生考取正式生。
  (三)推廣教育學分班考取正式生。

八、抵免科目學分之申請,應於入(轉)學註冊時一併辦理;抵免學分之
    審核,共同科目應指定專人初核,各科修讀科目、體育與軍訓科目,
    由各科、體育組及軍訓教官分別初核後均再由教務處複核之。

九、學生入學前曾在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及本部認
    可之國外同級學校修讀之科目學分,得視實際情形依本要點有關規定
    抵免。

十、學生科目學分抵免或重(補)修成績,均須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並
  備註抵免情形或併存原成績表。

十一、各校應依本要點及相關規定自訂抵免學分相關事宜作業規定,提教
      務會議或部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