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校辦理學生抵免科目學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左列學生得申請抵免科目學分:
(一)轉科生
(二)轉學生
(三)新舊課程交替學生(含復學生、重修舊課程不及格學生)
(四)重新入學新生
(五)夜間部選讀生考取正式生
(六)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考取正式生
三、各校依左列規定辦理抵免科目
(一)科目名稱及內容皆相同或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或科目名稱及
內容不同而性質相近者,得互為抵免。
(二)共同科目各學群內選開科目得互為抵免。
(三)校訂科目得以已修習及格之必修或選修科目學分,列抵免修。
(四)高級中學學校教學科目得依三之(一)規定抵免五年制一、二年
級科目學分。
(五)五年制與二年制之科目學分得依三之(一)規定互為抵免。
(六)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必要時得經甄試後再予抵免。
四、學分以多抵少者,以少學分登記;以少抵多者,其缺修學分依左列原
則處理:
(一)以原校或原科所修相等於部定之科目學分,抵免轉入後學校或科
別自行提高之科目學分者,所缺學分得免補修。
(二)如為部定必修科目學分,其不足學分未超過二學分得免修;其不
足學分超過二學分(含)以上者,應補修。
(三)如為校定必修科目學分,其不足學分未超過二學分得免修;其不
足學分超過二學分(含)以上,由學校自行決定。
(四)如為校定選修科目學分,得免修。
五、學生辦理抵免後應修學分數規定:
(一)學生經抵免科目學分後,每學期所修學分數依專科學校規程第十
條規定辦理為原則。
(二)申請抵免科目學分者除新舊課程交替學生外,其畢業總學分、共
同科目各學群、專業基礎科目、專科核心科目所修學分數均須達
到部定最低學分數,但校訂必修科目由各校自行決定之。
六、原修舊課程學生復學後修課規定:
(一)學生復學後依新課程續修為原則,復學前已修及格科目學分全部
採計,其畢業學分數依學生修讀新舊課程比例自行核處。
(二)學生復學前未修或不及格之必修科目,依新課程標準及左列規定
重(補)修:
1.舊課程為必修科目,新課程調為選修科目者,得免修。
2.新課程未開設該科學分者,得修讀相關科目學分替代之。
3.該科目在新課程之學分數少於舊課程時,得免修不足之學分。
(三)學生復學後續修各學期之科目學分,如於舊課程中已修習及格者
,得免修。
(四)學生於下學期復學時,對於有學習先後順序之全學年必修科目,
得由各校自行決定是否補修先修之科目。
(五)其他科目抵免及修習學分數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七、左列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後,得視其免修學分數多寡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但至少須修業一年,始可畢業。
(一)重考入學新生。
(二)夜間部選讀生考取正式生。
(三)推廣教育學分班考取正式生。
八、抵免科目學分之申請,應於入(轉)學註冊時一併辦理;抵免學分之
審核,共同科目應指定專人初核,各科修讀科目、體育與軍訓科目,
由各科、體育組及軍訓教官分別初核後均再由教務處複核之。
九、學生入學前曾在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及本部認
可之國外同級學校修讀之科目學分,得視實際情形依本要點有關規定
抵免。
十、學生科目學分抵免或重(補)修成績,均須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並
備註抵免情形或併存原成績表。
十一、各校應依本要點及相關規定自訂抵免學分相關事宜作業規定,提教
務會議或部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