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原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原則所稱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經教育部
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且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
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財團法人,其範圍包括教育事務、體育事務
、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
財團法人及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
例設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
理委員會。
三、教育法人訂定誠信經營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宗旨目的。
(二)遵守法令。
(三)利益迴避。
(四)誠信務實。
(五)財務透明。
(六)資訊公開。
(七)自主管理。
(八)揭弊者保護措施。
(九)洗錢或資恐防制措施。
前項第八款所定揭弊者保護措施,應包括指派受理單位或專責人員,
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得因檢
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第一項第九款所定洗錢或資恐防制措施,指教育法人如有與洗錢或資
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之法人或團體有業務往來,應核對其代理商
、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是否涉有洗錢防制法、資
恐防制法所稱洗錢行為或資恐行為。
四、教育法人依前點規定所定之誠信經營規範,其範本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