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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77426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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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
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入學高級中等學
校(以下簡稱學校)取得學籍,而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取得學生身分證
明之學生(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學生),享有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
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第 三 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依下列規定,比照學校學生享有受教權益:
一、比照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採認其國外學歷。
二、比照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之規定,享有學校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
  務之權益,其輔導評估相關事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諮商
  輔導中心辦理。
三、為身心障礙者,比照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及身心障礙學生考試
  服務辦法之規定,享有學校學生之支持服務及考試服務。
四、為特殊教育學生者,比照特殊教育法之規定,辦理鑑定、通報及訂定
  個別化教育計畫,其相關評估事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

第 四 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依下列規定向各該法規所定學校、權責
機關提出申請,比照學校學生享有受教權益:
一、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經修習且成績
  合格,由修習學校審認並載明其課程內容、時數及得折減日數者,比
  照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
  辦法規定辦理。
二、比照國軍預備學校高中部學生入學相關規定,享有公平入學之機會。
三、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參與學校辦理之公告招收
  或學生申請方式,轉入學校就讀;實驗教育學生轉入學校後,學校應
  考量其修習實驗教育課程之特殊性,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學
  分。必要時,並應依申請給予適切之轉銜協助及輔導。

第 五 條
實驗教育學生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享有團體保險相關權益。
前項條例未施行前,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規定
,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第 六 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比照學校衛生法及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之規定,享有學校學生之健康
指導、缺點矯治、預防接種及健康檢查相關權益。

第 七 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依下列規定,比照私立學校學生享有優惠措施:
一、比照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就學費用優待。
二、比照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
  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享有就學費用減免。
三、比照原住民族教育法,享有助學金補助。
四、比照社會救助法,享有學雜費減免。
五、比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享有學雜費減免。
六、比照高級中等教育法、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
  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享有就學費用補助。
七、比照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及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
  免辦法,享有學費減免。
八、比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享有申請就學貸款相關權
  益。
九、比照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享有升學優待。
十、比照離島建設條例及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享有
  申請保送入學相關權益。
十一、比照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享有升學輔導
   相關優惠措施。
十二、比照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享有升學輔導相關優惠措施。
十三、比照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享有申請參與或觀賞
   費用補助之權益。

第 八 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依下列規定向各該法規所定權責機關提
出申請,比照私立學校學生享有優惠措施:
一、比照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享有甄審
  及保送入學。
二、比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校外職場參觀與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有關規定,享有申請
  補助校外職場參觀、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之權益。
三、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享有相關
  子女教育補助之權益。
四、比照特種勤務條例及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
  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享有子女教養優
  惠措施。
五、比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
  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享有子女教養優惠措施。
六、比照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
  學優待辦法,享有保送或推薦升學相關優待。

第 九 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依下列規定,比照學校學生平等參與各
類競賽:
一、比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學生參與技藝競賽相關規定,享有平等參
  與技藝競賽之權益。
二、比照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享有平等參與競賽之權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實驗教育學生得平等參與前項各款所定
各類競賽;必要時,得指定學校協助辦理。

第 十 條
實驗教育學生為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者,得依兵
役法相關規定,申請緩徵。

第 十一 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
項所定實驗教育計畫總期程達一年半以上,且完成至少三年實驗教育或就
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至少三年者,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發給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
實驗教育學生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者,得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
或大學學士班;其錄取者應於入學註冊前,繳交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
驗教育證明。

第 十二 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依國教署建置之數位平臺,建立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其基
本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之。

第 十三 條
實驗教育學生對影響其受教權益、福利、優惠措施及參與各類競賽之處置
如有不服,得依相關處理及救濟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實驗教育學生享有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
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必要時,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