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中央機關(構)、地方機關(構)、
國立學校(以下併稱委託單位)落實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第八條所定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
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甄選審議,及執行第十一條第二項申請辦理非營
利幼兒園之審議,特訂定本基準。
二、為辦理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及申請辦理案之審議,本部及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級主管機關),應組成工作小組;各
級主管機關並得視情形,委由委託單位組成之。
依前項組成之工作小組,置成員三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各級主管機關
或委託單位代表,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首長指定之;其餘成員
,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就嫻熟非營利幼兒園制度之教保及財務
會計之人員聘(派)兼之,並得增聘場地管理機關(構)或單位代表
。
各級主管機關組成之工作小組,於辦理本機關以外之案件時,除前項
成員外,應增聘委託單位代表;委託單位組成之工作小組辦理本單位
案件時,除前項成員外,應增聘各級主管機關代表。
三、前點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非營利法人資格審查意見之擬具。
(二)非營利幼兒園經營計畫書審查意見之擬具。
(三)申請辦理案之實地勘查。
前項審查意見、勘查結果,應作成書面報告(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
)。
四、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應自收件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責成其工作小
組完成書面報告,並送各級主管機關。
五、工作小組辦理第三點第一項任務時,準用本辦法第六條有關審議會委
員迴避之規定,並就相關事項予以保密;其相關切結書,如附件五及
附件六。
六、本辦法第四條所定審議會,依下列項目,進行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
及申請辦理案之審議;其細項及配分,規定如附件七:
(一)非營利法人承辦能力。
(二)非營利幼兒園營運管理。
七、審議會進行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或申請辦理案之審議時,非營利法
人應指派代表到審議會簡報及答詢,各級主管機關並應邀請工作小組
代表列席;流程如附件八,評分表如附件九及附件十。
八、各級主管機關應自收受工作小組書面報告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審議會
完成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或申請辦理案之審議。
各級主管機關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完成審議者,得延長一次,其延
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九、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或申請辦理案之審議結果,應由組成審議會之
機關通知委託單位。
委託單位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同意,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核准者,應將同意或核准結果及締結契約
之期限通知非營利法人,契約格式如附件十一;並應公告於資訊網站
。
委託單位未予同意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予核准者,應通知
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