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9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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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13862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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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核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出租不動產,應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惟學校為強化校園生活機能,服務其教職
員及學生之生活所需,依學校章則及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並經董事會之
決議,將校園部分空間規劃設置便利商店、員生消費合作社、書店、影印店
、校舍建築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或其他相關設施,在不妨礙學校發
展或校務進行之原則下,免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報經學校主
管機關核轉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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