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私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以下簡稱私校)健全教職員資遣制度,提高私校教職員受資遣
處分時臨時生活保障,依教育部鼓勵私立學校加發教職員資遣慰助金
推動原則(以下簡稱推動原則)規定,補助私校加發教職員資遣慰助
金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本推動原則所定加發資遣慰助金條件之下列人
員:
(一)教育部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教育部主管私校)編制內
教職員。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私校編制內
教職員。
前項人員排除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
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及遴聘年齡逾六
十五歲之校長或專任教師。
三、補助基準:
(一)補助加發資遣慰助金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五。
(二)如私校自訂優於推動原則之同性質資遣退離給與,其中符合推動原
則規範內容最高六個月基數而支付之經費,依前款比率予以補助。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
1、教育部主管私校:依本署規定作業方式、期程,提列加發資遣慰
助金年度經費補助需求,填具本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並
函報本署審查。
2、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辦理主管私校加發編制內教職員資遣慰助金
經費之調查、初審及彙整作業,並依本署規定作業方式、期程,
提列加發資遣慰助金年度經費補助需求,填具本署補助計畫項目
經費申請表,並函報本署審查。
(二)審查:由本署辦理書面審查及補助經費核定。本署於審查完竣後,
將結果通知教育部主管私校及地方政府。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教育部主管私校:每年度依核定經費撥付。
2、地方政府:每年度依核定經費撥付。
(二)經費核銷:教育部主管私校及地方政府應於辦理完竣後二個月內,
依本署規定辦理核結事宜。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其剩餘款應全數繳
回。
六、補助成效及考核:本署得派員至教育部主管私校及地方政府訪視了解
實際執行情形。
七、教育部主管私校及地方政府如有不實之情事,依法對學校及相關人員
為必要之處分,並追回所請領之費用。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核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