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本署)為補助依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設置之中途學校經常性不足
教育經費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適當之
輔導經費,以保障學生之教育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補助原則:
1、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
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
同補助比率,其最高補助比率上限,第一級為百分之四十,第二
級為百分之八十,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
九,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2、正式編制員額人事經費及基本辦公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納入基本需求支應;個案安置費用,由個案來源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裁定之地方法院支應;其餘不足之經常性費用或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適當之輔導經
費,由獨立式中途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經費
補助基準表(如附件)填列申請表並檢附所屬學校計畫(包括經
費概算),向本署申請。
(二)補助項目:
1、臨時或約聘僱人員薪資、加班費、鐘點費、行政運作費、交通費
、教材印製費、實作材料費、設備維護費、學生之主副食費、學
生之制服費、書籍費、獎勵金、保險及醫療等、雜支、設備費。
2、其他經本署核定之專案補助項目。
前項第二款補助項目之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四、經費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彙整所屬獨立式中途學校經費需求
,於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以年度為申請時間,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及經費補助基準表
填列,並檢附所屬學校計畫(包括經費概算)向本署申請。
(二)審查:各補助項目由本署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之經費
需求,辦理書面審查及經費核定。本署於審查完竣後,將結果通知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納入預算。
(二)各項經費編列基準,依本署相關規定及經費補助基準表辦理。補助
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受補(捐)助計畫經費如
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經費核撥結報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及表件辦理;經費支用不合規
定者,應依規定追繳補助款項;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
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
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各項活動應依提報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變
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而於執行
前報本署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計畫執
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備文檢附成果報告、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
、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六、督導考評:本署為評估獨立式中途學校執行成效,應定期會同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實地訪視審查,並督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辦理中途學校考核情形,據以調整下一年度補助經費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