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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49404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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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定依課程綱要所編輯之教科圖書,特依
    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規定,設各領域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以下簡
    稱審定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審定委員會任務為依課程綱要、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
    法之規定,審定教科圖書。

三、審定委員會依教育階段分組,必要時得依學科性質組成學科小組。

四、審定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就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遴選後聘(派)兼之:
  (一)學科及課程專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大學講師以上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講師以上之研究人
      員資格,或為現職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校長。但具特殊專長
      者,不在此限。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或熟悉課程、教材教法。
  (二)教師,為與審定之教科圖書同一教育階段之現職教師,並符合
     下列規定:
     1.具國內、外大學學士以上學歷。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並有五年以上教學年資。
  (三)教育行政機關代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現職薦任九職等或博士學位助理研究員
      以上人員。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或具課程研究、教材編審經驗。
    審定委員會委員中,具教師資格,或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
  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五、審定委員會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配合課程綱要重新發
    布後之實施期程,其聘期得予縮短或延長。

六、審定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主
    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七、審定委員會委員應於會議前先行審閱書稿,並依會議通知所載方式、
    日期,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審定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八、審定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採分組審查之會議,以分組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
    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九、審定委員會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為通過、修正或重編之決議,應
    經討論,並以合議方式作成。
        前項決議附帶之書面審查意見,必要時,得載明「必要修正」或
    「建議修正」。

十、審定委員會於審查過程認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就
    書稿特定內容提出書面意見,或列席提供諮詢。

十一、審定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審定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申請審定者之教科
      圖書編者、總訂正、顧問或其他相關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