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定依課程綱要所編輯之教科圖書,特依
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規定,設各領域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以下簡
稱審定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審定委員會任務為依課程綱要、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
法之規定,審定教科圖書。
三、審定委員會依教育階段分組,必要時得依學科性質組成學科小組。
四、審定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就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遴選後聘(派)兼之:
(一)學科及課程專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大學講師以上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講師以上之研究人
員資格,或為現職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校長。但具特殊專長
者,不在此限。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或熟悉課程、教材教法。
(二)教師,為與審定之教科圖書同一教育階段之現職教師,並符合
下列規定:
1.具國內、外大學學士以上學歷。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並有五年以上教學年資。
(三)教育行政機關代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現職薦任九職等或博士學位助理研究員
以上人員。
2.具該學科領域專業知能,或具課程研究、教材編審經驗。
審定委員會委員中,具教師資格,或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
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五、審定委員會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配合課程綱要重新發
布後之實施期程,其聘期得予縮短或延長。
六、審定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主
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七、審定委員會委員應於會議前先行審閱書稿,並依會議通知所載方式、
日期,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審定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八、審定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採分組審查之會議,以分組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
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九、審定委員會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為通過、修正或重編之決議,應
經討論,並以合議方式作成。
前項決議附帶之書面審查意見,必要時,得載明「必要修正」或
「建議修正」。
十、審定委員會於審查過程認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就
書稿特定內容提出書面意見,或列席提供諮詢。
十一、審定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審定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申請審定者之教科
圖書編者、總訂正、顧問或其他相關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