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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提供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31379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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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獎勵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來臺就讀
    高級中等學校,提供獎學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對象如下:
    (一)外國學生: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核定之計畫
        招收,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
    (二)香港澳門學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入學,就讀高級中
        等學校之學生。

三、獎學金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入學獎學金:學生入學第一學期,每人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
    (二)學期獎學金:自第二學期起,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至三年級第一
        學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且功過相抵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
        ,每人每學期一萬元。

四、申請方式及作業時程:
    (一)入學獎學金:學生應於開學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
        分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二)學期獎學金:學生應於開學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
        分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轉學者,應向轉入就讀學校提出
        。
    前項申請,由學校審查後,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及
    十月十五日前,逕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提出
    並彙整列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由各該政府彙
    整列冊,於上開期限前向本署提出。

五、入學獎學金及學期獎學金,由學校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及
    教育部核定後,通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並
    由各該政府通知其主管之學校。

六、獎學金之撥款方式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掣據,並造具印領清冊,向本署申請
        撥款。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經主管機關審核後,彙報掣
        據送本署核撥主管機關轉撥各校,由學校發予受獎生。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之核撥及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