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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0: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052728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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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公、私立高級中等
   學校及公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併稱學校),辦理部分班級之
  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原民實驗教育),兼重一般教育及民族
  教育,促進原住民族教育品質,提升原住民學生學習成效,傳承原住
  民族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
  族實驗教育辦法,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
  辦法之規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教育
  部核准辦理原民實驗教育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三、學校申請補助者,其實驗計畫所定班級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並以
  提出申請補助時之實際班級人數為準:
  (一) 每班至少十二人,並以各該主管機關核班人數為限。
  (二) 每班原住民學生人數,不得少於全班學生總數百分之六十。

四、學校申請補助者,應於本署所定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及經費需求表,
  並檢附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之原民實驗教育計畫,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
  報本署,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地方政府核轉本署審查。

五、本署為辦理前點審查,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與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小
  組為之;審查通過者,由本署依預算經費核定補助金額後,通知教育
  部主管之學校及地方政府,並由地方政府轉知其主管之學校。
  前項審查之基準如下:
  (一) 實驗教育,應符合第一點兼重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之目的,並達
    成學習成效及傳承文化之目標。
  (二) 曾實施實驗教育者,其經各該主管機關評定之成效。
  (三) 班級數、班級人數及原住民學生人數。
  (四) 原民實驗教育課程學分(節)數。
  (五) 經費使用項目、編列及分配之合理性。
  (六) 有無其他政府補助款或配合款。
  (七) 有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情事。
  (八) 其他審查小組訂定之事項。

六、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金額,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以每學年最高新臺幣
  (以下同)八十萬元為原則;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每班以每學年最
  高六十萬元為原則。學校同時設有不同教育階段學制者,依前開規定
  ,按各教育階段分別補助之。
  前項補助項目,不包括原住民族語文課程開課費;其經費,另依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語及英語教學作業實施要點規
  定提出申請。
  第一項補助金額,本署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調整。

七、補助經費得使用之項目,為人事費(包括助理之費用)、授課鐘點費
  、講座鐘點費、工作費、出席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交通費
  、膳宿費、材料費、物品費、租車費、印刷費、場地使用費、雜支、
  設施、設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其中資本門經費,不得逾總補助經費
  百分之三十五。

八、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請撥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署依第五點第一項規定審查時,除依同點第二項規定外,應依下列
  規定核定補助金額:
  (一) 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
    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
    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
  (二) 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全額補助。
  地方政府應負擔之配合款,經本署專案報行政院核准者,不受前項第
  一款規定之限制。

十、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報本
  署辦理結案;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由地
  方政府彙整列冊報本署辦理結案,並參加由本署辦理之年度成果展。

十一、學校或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績優人員,得由本署或地
   方政府敘獎或表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